【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20
【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2月18日,省林业局发布了《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护〔2018〕170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中游,南北过渡地带,素有“千湖之省”之称,是候鸟的主要迁徙通道和聚集地,也是鸟类栖息的中心省份之一。为加强鸟类资源保护,2013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发布了为期五年的《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五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批示精神,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宣传。同时依法组织对非法猎捕鸟类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打击。通过这些活动,全社会爱鸟护鸟意识显著提升,乱捕滥猎滥食野生鸟类的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来我省越冬的候鸟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在暴利的驱使下,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案件时有发生,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保护工作新要求,应对社会焦点关注和全国保护形势的需要,巩固我省鸟类资源保护工作的成果,同时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提供法律保障,解决非法猎捕鸟类无法入刑的问题,2018年在原《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即将到期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发布了新一期的《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禁猎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

2、明确了禁猎的时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明确了特殊情形

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猎捕鸟类的行政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4、明确了违反规定受到的处罚

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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