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28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做好《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全省天然林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方案》要求,省林业局制定 了《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经局党组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林业局

2019 年 3 月 2 8 日



省林业局贯彻落实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工作方案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方案》要求,省林业局制定如下

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以及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具体部署,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逐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保护我省天然林资源,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林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1.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解读和宣传贯彻落实文章。

完成时间:2018 年 10 月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排在第一位的处室为牵头处室,下同)

2. 印发宣传贯彻条例的文件。向各地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印发关于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全面布置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完成时间:2018 年 11 月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

3. 编印条例宣传手册,在全省范围发放。

完成时间:2018 年 11 月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

4. 举办全省条例培训班,对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学习宣传培训。

完成时间:2018 年 11 月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

5. 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内容。

完成时间:2018-2020 年

责任领导:黄德华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6. 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各类新媒体的作用,综合运用信息、综述、评论、访谈、图片等报道形式,通过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持续营造天然林保护浓厚社会氛围。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王昌友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

7. 健全公众参与天然林保护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省林科院、省推广中心、省野保站、省救护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8. 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天然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

完成时间:2019 年 12 月底前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省林调院

9. 配合省财政厅、省监察委办公厅、省审计厅,建立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调整机制。制定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分配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监督、检查、审计。

完成时间:管理办法 2019 年 12 月前完成,其他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0. 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建立天然林资源库。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完成时间:第一次普查 2019 年-2020 年,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信息中心、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1. 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

完成时间:第一次编制规划 2019 年-2020 年,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2. 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评估。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完成时间:第一次编制实施方案 2019 年-2020 年,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规划财务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3. 组织签订天然林保护区划落界协议书。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与天然林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书,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措施、权利和义务。

完成时间:2020 年 12 月底前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相关部门

14. 建立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制定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实施办法。提请省人民政府建立天然林保护林长制,督促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实施办法履行天然林保护责任。

完成时间:2020 年 12 月底前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5. 配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天然林保护保障力度。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生态保护修复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6.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督促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7. 加强天然林保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规划财务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管理处、省林业工作总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8. 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置天然林保护区界桩和标牌。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9. 组织开展天然林生态修复。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以及退化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采取补植补造、人工点播、飞机撒播、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进行生态修复,提升天然林质量。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陈毓安

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0. 加强天然林森林抚育管理。督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编制天然林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指导天然林经营者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陈毓安

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1. 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陈毓安

责任单位:生态保护修复处、省林防站、省航空护林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2. 配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营造木材战略储备林,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黄德华

责任单位:速丰办(外资办)、规划财务处、生态保护修复处、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3. 会同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天然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黄德华

责任单位: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规划财务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4.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建立跨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跨行政区域天然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护工作机制,共享信息,协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省航空护林站、天保中心、专员办,省林防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5.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制定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天然林保护地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多元化经营,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对居住在生态区位重要、生产和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居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化建设,逐步实行生态移民,保障、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科技和对外合作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6.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依法置换、租赁或者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保护和发展天然林。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国有林场

和林木种苗管理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7. 加强天然林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8. 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天然林行政案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天保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9.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建立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毁坏天然林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蔡静峰

责任单位: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天保中心、专员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0. 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办公厅,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检查督导并进行约谈。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天然林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天然林保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洪石

责任单位:天保中心、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规划财务处、生态保护修复处、专员办、省林调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31. 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林业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省林业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情况报告。

完成时间:2019 年—2021 年

责任领导:黄德华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

32. 开展天然林保护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领导:黄德华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处、天保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森林是我们从祖宗继承来的,要留传给子孙后代,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天然林保护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同时,积极争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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