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30
认真学习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推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全面加强我省天然林保护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我省天然林集中分布在武陵山、秦巴山、大别山、幕阜山等生态重要区域,是长江、汉江、清江的重要生态屏障,依法加强我省天然林保护,对巩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森林质量,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作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上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需要。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依法保护好天然林,对维护我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座谈会上作出了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历史性决断,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立下规矩。《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正确把握“五大关系”,用好长江经济带发展“辩证法”,维护长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条例》颁布实施,是推进依法治林、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的需要。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天然林保护的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解决了天然林保护主体不明、管护责任不清、投入保障不足、违法成本低、执法手段不够、追责问责不力等问题。《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天然林保护作出的新规定

《条例》分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恢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天然林保护作出许多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该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生态脆弱性、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和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将天然林划分为一级天然林和二级天然林,实行分级保护。对一级天然林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除依法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设施外,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二级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修复为辅的管理措施,恢复乔灌草植被;在二级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可以从事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种植药材、培育食用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开展游憩等活动,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毁林开垦;毁林造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商业性采伐林木;采挖移植林木或者树蔸,采割树脂;倾倒石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矿、取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公益林林地的征收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方案,科学规划和设计,合理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天然林。

《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建立天然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天然林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公布天然林保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按照《条例》要求,省林业厅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全省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组织林业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结合天然林资源普查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分级保护的原则,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市、县级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与天然林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书,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措施、权利和义务;要将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以及退化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采取补植补造、人工点播、飞机撒播等措施,逐步进行生态修复,提升天然林质量;要根据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的生态修复措施,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明确封育范围、面积和措施,并予以公告;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要积极营造木材战略储备林,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天然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要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天然林保护地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多元化经营,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依法置换、租赁或者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保护和发展天然林。

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草原部门要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要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天然林区划落界,在天然林分布集中连片区域分界处设置界桩和标牌。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建设管护站点及管护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较重、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对天然林实施以保护和促进修复为目的的森林抚育,要组织专家对森林抚育的必要性及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并加强对抚育性采伐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

按照《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要按照规定建立护林组织或者配备护林员,优先聘用当地居民为护林员,在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护,报告并制止破坏天然林的行为。天然林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协议制度,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护范围、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等,约定管护责任。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是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是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无能力管护或者自愿委托管理的个人所有天然林,由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四、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和长期任务。

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综合运用政策指导、示范引领、奖励表彰等方式,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完善配套制度。《条例》构建了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省林业厅将制定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实施办法,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实施办法履行天然林保护责任。争取省人民政府制定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分配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考核评估办法、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约谈制度,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跨行政区域天然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护工作机制,共享信息,协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将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切实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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