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15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为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确保“绿满荆楚”行动种苗供应,不断提高全省造林绿化成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影响造林绿化成效的关键之一。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要求,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还相对薄弱,存在林木种苗市场监管不到位、造林苗木质量不高、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造林绿化成效。各地要进一步认清林业发展的新常态,按照新《种子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42号)要求,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造林绿化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围绕林木良种繁育、林木种苗生产、林木种苗执法和社会化服务等四大体系建设,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确保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种苗数量和质量,促进我省造林绿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奠定林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是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为科学保护、积极开发与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提供依据。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的战略资源,是实现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通知》(鄂林办造〔2014〕117号)和《湖北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实施细则》要求,提高认识,科学组织好本地区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工作。要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和数量的调查力度,摸清优良林分、优良单株、古大珍稀树种分布情况,分析引进树种成效,建立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和公布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二是开展珍稀、濒危和珍贵树种资源的收集、评价研究,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在完成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珍稀、濒危和珍贵树种的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其具体保护规划和开发战略,加强对重点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逐步完成国家级、省级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为提高林业生物多样性,要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三、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培植结构合理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一是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全省造林绿化良种使用率。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鄂林规〔2013〕278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全省林木良种穗条的产量、质量。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建设高世代种子园、高品质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二是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充分发挥重点苗木基地的示范带头作用。各地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苗木基地作为林业保障性苗圃,重点开展林业重点工程、生态造林和珍稀树种育苗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不断改善苗圃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其在林木种苗市场中的调剂作用。要不断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水平,积极推广嫁接、扦插、轻基质容器育苗和组培育苗等新技术,确保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用苗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林木种苗科研开发,满足林业发展对新品种的不断需求

一是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不断提高良种使用率。各地要按照科技兴种的要求,高度重视种苗科技的开发利用,持之以恒地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林木良种化进程。要依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专业人才,积极开展新品种选育工作。尽快选育一批高产、优质、高抗的新品种,不断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二是加强对乡土树种的研发,发展和传承好本土优良资源。乡土树种是经过自然环境淘汰,在当地保存下来具有抗性强、适应性广、遗传性稳定等特点的物种资源,开发利用价值高。我省乡土树种资源丰富,选育开发优良和珍贵品种潜力巨大。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乡土树种的调查、选育和推广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当地的优良林木种质资源。

三是加强种苗实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苗木生产。良种还需良法。要紧紧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对木本油料、经济林、珍稀珍贵树种的播种、扦插、嫁接和组织培养等实用技术和栽培等配套技术的研发,研究制定相应的育苗、栽培技术标准,大力推广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等育苗新技术。

五、加强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打造全省特色苗木产业品牌

一是多措并举,制定扶持政策,助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林木种苗产业既是林农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精准扶贫的主要手段之一。各地一定要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投入力度。要借助民间资本,拓宽筹资渠道,鼓励苗木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投入种苗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投入为辅的多元化的种苗产业融资体系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苗木生产机制。

二是加强市场培育,逐步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交易市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林木种苗发展的特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苗市场。要依托苗木花卉协会,强化种苗服务,通过举办苗木洽谈会、研讨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拓宽服务渠道,提供苗木展销、信息发布和产品交流平台。

三是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效益,助推产业发展。品牌不仅是生产者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地一定要树立小种苗、大产业的思想,克服林木种苗小而散,大而全的缺陷,集中资金和力量,积极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种苗品牌。要在良种基地、绿化苗木、特色林果业、中药材和花卉等种苗产业中,逐步培育优势品牌,形成品牌效益,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苗木产业。

六、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加强种苗质量监管。各地要按照新《种子法》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林木种子(苗木)标签、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疫和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力度。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种苗进入流通环节前申请流通检疫,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流通。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做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林木良种证》及标签等证件、票据的留存、归档工作。

二是加强引种管理。引种要根据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科学确定树种、品种及引种区域。要按照《种子法》要求,将引进品种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引进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树种或者推广区域不在本地区的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进行区域试验,通过林木品种审定后方能推广。严禁未审先推。同时,要加强对引进树种的检验、检疫工作,坚决杜绝检疫对象和不合格苗木进入我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该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严禁种植未经审批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

三是加强油茶等木本油料种苗监管。油茶等木本油料树种造林所使用的种苗除遵循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外,还须严格坚持“四定三清楚”的原则,实行种苗生产市场准入制度。油茶定点苗圃在油茶苗销售时需开具油茶苗木销售凭证三联单。各地要加强对油茶种苗的管理,有种苗或穗条缺口,需及时向省厅油茶办报告,以便统一调剂。需从省外调进油茶苗或穗条的,需报省厅油茶办核准后才能调入。核桃、油用牡丹、山桐子等木本油料的种苗管理也要参照油茶管理模式执行。

四是加大流通领域的执法力度,规范林木种苗市场。各地要结合国家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林木种苗专项行动,加大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维护林农合法权益,规范种苗市场。要加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加大对逃检、漏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林木种苗质量与安全。要积极争取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以重点工程造林用种苗为主要对象,以种苗交易市场、集散地为重要地点,加大对假劣种苗、无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无签运输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取消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严格执行重点工程林木种苗招投标制,确保造林绿化种苗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林木种苗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重点工程林木种苗招投标制度。中标苗圃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质量检验、检疫、档案管理等各项规定。国家和省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必须使用良种壮苗,造林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5%以上,质量合格率达到100%。造林单位要完善林木种苗档案管理,确保出现种苗问题有据可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中标苗圃无许可证或许可证无效、种苗质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标签的造林项目,一律不能验收。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高行业指导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种苗行业管理水平。基层种苗站是确保种苗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新《种子法》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苗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苗执法相关工作。各地一定要以此为契机,抓住机遇,采取措施,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林木种苗管理职责。要规范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行为,严禁种苗行业管理人员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相关活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落实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

二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普及林木种苗科学技术、法律常识。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种苗技术和新《种子法》培训,重点开展良种选育、新品种推广、苗木繁殖等先进实用技术和林木种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提高林农、苗农的业务实际操作技能和知法、守法的水平。

三是积极搭建林木种苗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掌握种苗行业动态。林木种苗信息不仅是指导林农生产经营的参考数据,更是林业部门制定造林绿化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加强林木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科学制定林木种苗信息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发布、预测预报林木种苗生产情况,搞好余缺调剂,引导种苗经营生产。要及时发布林木种苗政策法规、新品种、新技术及林木种苗供求信息,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湖北省林业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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