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2-09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

2018年2月9日

 

 

 

 

 

 

 

 

 

 

湖北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厅依照有关规定向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督办),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办业务工作接受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

第四条 监督办应当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监督办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利用和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对驻在地区经省级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开展巡查;建立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森林资源监督发现问题;

(三)监督驻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情况。

 第六条 监督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按月向省林业厅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月报;

(二)对发现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即时向省林业厅专项报告;

(三)按年度向省林业厅和驻在地区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年报,反映本年度驻在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并附负面清单。

 第七条 监督办履行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办履行职责。

(一)积极配合监督办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审核审批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现场核实;

(二)及时核实监督办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监督办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积极听取并认真研究监督办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四)按年度向监督办提供本辖区贯彻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对监督办移交的问题线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既不依法依规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监督办应及时报告省林业厅,由省森林公安局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条 监督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监督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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