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械罚决(2020)A-4号 |
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无合格检验报告案 |
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
陈畅 |
91421000741779154H |
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 |
主动履行 2021年3月10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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