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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通知书(鄂知法裁字〔2020〕1号)
栏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加入收藏
口头审理通知书(鄂知法裁字〔2020〕1号)

口头审理通知书

案号:鄂知法裁字〔20201

专利号

ZL201630042808.6

专利名称

瓶(金银花露)

专利权人

葵花药业(襄阳)隆中有限公司

请求人

葵花药业(襄阳)隆中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于 2020 7 13     15时在 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对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参加口头审理的回执送交本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日向本局提出,申请改期。

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12人)出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有关证据材料原件。

附:口头审理回执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 7 8 日  

人:杨鑫 林园

联系电话:027-86759081 027-86759082

本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

邮政编码:430071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口头审理通知书

案号:鄂知法裁字〔20201

专利号

ZL201630042808.6

专利名称

瓶(金银花露)

专利权人

葵花药业(襄阳)隆中有限公司

请求人

葵花药业(襄阳)隆中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襄阳)隆中有限公司

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于 2020 7 13     15时在 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对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参加口头审理的回执送交本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日向本局提出,申请改期。

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12人)出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有关证据材料原件。

附:口头审理回执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0 7 8 日  

人:杨鑫 林园

联系电话:027-86759081 027-86759082

本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

邮政编码:430071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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