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栏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05
[天门市]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1.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证照分离”和商事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5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压缩至90个工作日。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执法部门)

  2.改善服务环境。对工业投资、重点商贸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工程报建手续全程代办,享受市级行政审批零负担优惠政策,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协调,市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行政审批费用和工业企业的图纸审查费用、补贴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对完成投资并投产见效的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每个项目分别补贴6000元;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每个项目分别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鼓励企业投产达效。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5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完善企业发展平台。对按工业小区规划完成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乡镇,按投资额的50%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

  5.鼓励人才引进。对引进的硕士、博士,发放安家费和学位津贴,5年服务期内,硕士安家费5万元,学位津贴1000元/月;博士安家费10万元,学位津贴2000元/月。对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住房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50%;允许企业自建员工宿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6.激励创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补贴5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7.授予工业企业二十强奖牌。评选创业明星和“天门工匠”,奖励每人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8.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场租、宽带网络等补贴。对于毕业3年以内(含3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创业贷款,确因创业失败偿还困难的,经核实可只还3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降低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9.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和省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切实落实降费措施。全面落实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征收职能移交期间,维持现有费基、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不变。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11.实施稳岗补贴。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申报稳岗补贴的企业经过12333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降低接水报装价格。对工业用水户的接水报装价格,在第三方复核的基础上给予10%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相关乡镇)

  13.降低用电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的,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14.降低用地成本。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市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层、间等有固定封闭界线的区域进行分割登记。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工业用地耕地开垦费按3500元/亩的标准收取,勘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降低物流成本。对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10%的物流费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销售我市农产品或工业产品的电商企业或个人,年发货量3万单以上的,按经营地点给予物流补贴。对经营地在天门城区的,每单补贴0.6元;对经营地在镇区的,每单补贴0.8元;对经营地在村级的,每单补贴1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实施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模式,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银税互动、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市税务局)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兴天担保公司面向规上工业企业,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市财政根据担保业务量给予一定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兴天担保公司)

  17.鼓励企业进规入库。对新进规工业企业每完成1家奖励8万元(奖励进规企业5万元,所在地乡镇3万元),限上服务业入库比照奖励;对考核认定的小微工业企业,每新增1家,奖励乡镇3000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动能转换,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8.支持技改扩规。对工业企业技改扩规期间采购的先进设备,按采购金额的8%予以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万元。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并购重组。对收购本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待兼并重组完成并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即:投产后五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0.支持“两化”融合。市政府设立“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建设和企业上云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示范企业或重点示范项目的,按企业年信息化实际投资额(不含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1.鼓励仿制药研发。对生物医药类企业获得新的药品文号并成功进入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文号5年内不得转出天门),当年奖励200万元;对获得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2.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结算给企业引进落户乡镇,原则上当地按不超过50%的留成额度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3.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注册并通过电商销售模式,年销售农副产品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入驻天门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和个人给予办公用房房租、网络费用补贴。办公用房房租、网络等费用由市商务局每半年与天门电商产业园据实结算补贴(办公用房房租以1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结算,网络服务等费用据实结算);对新入驻在我市注册的电商平台内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且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鼓励使用外资。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享受减税降费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外资购买先进设备,按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支持企业出口。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对所缴保费给予4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6.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给予参会补贴。标准为:省内2000元/次,省外4000元/次,国外10000元/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7.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主营业务为物流且当年新晋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现代物流、商务、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15%,且入库税金在3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5%计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28.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鼓励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后可累计获得800万元,奖励分阶段实施;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且获得直接融资支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在四板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29.支持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产品被认定为“湖北名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获得“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含新型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全国“一村一品”(或一镇一品)的示范村(镇)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晋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且手续完善、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31.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省补贴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企业争创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对成功申报为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2.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成功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3.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参加国家、省政府层面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奖的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家标准的,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与市财政各承担50%);对主导制定出台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4.鼓励企业申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在本企业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再奖励4万元;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3000元/件。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5.对被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授权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年费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6.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推诿拖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渎职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迅速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审定备案。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年底组织考核、认定。

  本意见对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等奖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意见暂行一年,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与本意见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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