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30
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湖北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步伐,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运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助推本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运用示范工程旨在引导本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集聚,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突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的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运用示范单位”)。

第三条  按照《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运用示范工程采取先认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示范内容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示范内容:

(一)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探索知识产权处置权、定价权、分配权等机制。

(二)建立健全与产业合作研发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创新效率、提升创新质量,实现知识产权运用的良性循环。

(三)推动知识产权运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围绕产业优势学科培育、盘点、挖掘高价值知识产权并在省内转化,将优质科教资源转化为创新效益。

(四)培养专门知识产权人才。针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层、科研人员、教师、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侧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培训,提升全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或者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第五条  企业示范内容:

(一)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保险,商标国际国内注册、许可使用、专用权质押、品牌管理,地理标志运作模式构建、许可使用等方式,盘活用好知识产权资产,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实现知识产权从单一效益向综合运用效益转变。

(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建立主导产品、主要领域的关键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库,健全贯穿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运作等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强化对产业链的整体控制力和资源的整合配置力。

(三)推动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与商业竞争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运用。倡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前瞻研究,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拓展知识产权运用模式。

(四)知识产权量质提升。企业在示范期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商标注册量、地理标志产品拥有量年增幅应该在全省企业平均增幅以上。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专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布局。

 

第三章  申报与组织

第六条  运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良好,申报材料包括: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运用示范工程的申报与组织: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运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中央在鄂、省属国有企业和部属、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直接申报。

(三)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申报情况,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等程序。

(四)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拟确定运用示范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运用示范单位。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与运用示范单位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实施内容和目标。

第九条  对于上一年度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大赛金奖的企业,可直接列入运用示范工程,省知识产权局与其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后补助管理

第十条  运用示范单位有效期3年,3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帮助、督查运用示范单位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经费后补助管理: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上一年度确定的运用示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课题形式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运用示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报送3—8个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向的课题。其中,部属、省属独立高等学校在有效期内后两年将继续以课题形式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

(二)省知识产权局对上一年度确定的运用示范企业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

第十三条  对运用示范单位,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运用示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者不能达到考核指标。

(二)运用示范单位提交的项目总结材料内容不完备或者数据不真实。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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