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栏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1
[襄阳市]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创新襄阳建设,进一步规范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依据《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 、示范企业是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相对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的市级试点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内企业,且该企业未被批准为省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创建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

(二)申报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应达到一定数量,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一定数量。    

(三)企业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且现在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扶持措施,积极参加和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和培训等。

(四)企业社会信用体系良好,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试点期满,经考核验收已经达到试点目标且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验收评价优秀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二)申报襄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应达到一定数量,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一定数量。

(三)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较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或配备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充足,积极参加和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和培训等。

(四)企业社会信用体系良好,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申报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申请量中证明材料中须提供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量证明材料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情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研发机构人员及研发投入、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等;

(五)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第七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襄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九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对列入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范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从专项经费中对试点、示范企业安排项目经费扶持,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配套相应的扶持经费;

(二)对符合省、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重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及国家、省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评议评价、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五)为企业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服务;

(六)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需求,协调有关机构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提供服务;

(七)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将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省“十、百、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有效期为二年,“襄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二年,自评定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设期内按要求签订年度项目任务书,根据任务书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年度项目验收时提交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接受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

(二)建设期满前须申请试点企业考核验收。对在建设期内工作完成较好、达到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提前考核验收;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一)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示范期内按要求签订年度项目任务书,根据任务书进度安排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年度项目验收时提交年度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接受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

(三)示范期满前须申请复审考核;

(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活动和工作经验推广;

(五)指派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验收通过须满足以下件:

(一)企业及时报送验收材料;

(二)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已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五个一”工作,一个专门机构、一个专职的人员、一面专利墙、一笔专门的经费、一套专有的制度等知识产权管理和奖励制度;

(三)企业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

(四)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40%以上;

(五)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或成长性;

(六)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企业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评议布局、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通过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时报送验收材料;

(二)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包括:机构人员、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保密制度、奖惩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建立或托管企业专利数据库,拥有对行业产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及预警分析;

(三)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积极开展海外专利申请布局,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年申请量,尤其是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增长率要达到:年发明申请在10件以下的企业发明专利增长率在10%以上;年发明申请在10件以上的企业发明专利增长率在5%以上;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二年保持增长;

(五)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建设期内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企业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评议布局、专利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在年度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中存在项目进展缓慢或停滞、经费挪作他用等不合格情形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须上报说明材料及整改计划,且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的年度项目,整改完成接受验收考核。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收回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试点企业验收申请,不提出验收申请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其试点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不能按期验收,应申请延期,并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建设进展情况,延长建设期不超过半年。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示范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认定、考核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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