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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29
【工程建设】【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

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处室: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经省交易(采购)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2.《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7月29日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

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省交易(采购)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三)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五)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六)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七)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八)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九)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十)招标异常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十一)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十二)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十三)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

(十四)在开评标环节,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十六)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十七)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十八)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

(十九)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二十)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二十二)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二十三)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十六)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七条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省交易(采购)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通报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十条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

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活动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第四条投标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投标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

(二)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被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第七条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投标人的异常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报送有关监督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和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省交易(采购)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参加评标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未按承诺来参加评标且未在评标签到时间前30分钟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未按中心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或重新评标的;

(九)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差错行为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交易(采购)中心将函报监管部门,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省交易(采购)中心将直接函告招标人。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提醒谈话记录表

附件

提醒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联系电话


谈话原因

因谈话对象存在第  项差错行为,按照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谈话记录如下:

谈话对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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