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30
2020年9月27日,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宜医保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办法》的背景为促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落实,拓展新特药品医保报销渠道,提高患者新特药品用药可及度,根据《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

  2020年9月27日,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宜医保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促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落实,拓展新特药品医保报销渠道,提高患者新特药品用药可及度,根据《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61号)和《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宜医保发〔2020〕3号),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特殊药品的范围。在充分征求医疗机构及临床专家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选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使用周期长且疗程费用高的52种谈判药品和“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硼替佐米、阿比特龙、利妥昔单抗、来那度胺、艾曲泊帕乙醇胺”等9种普通乙类药品作为特殊药品。

  二是确定了特殊药品的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时,符合特药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尚未纳入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特药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比例执行。

  三是规范了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办法》对特殊药品采取“三定”的方式进行使用管理,确保规范用药,合理施治。“三定”即将设有特药适用专业学科的辖区内最高级别医院确定为特殊药品定点医院,将特药定点医院具备特药治疗疗效评估和不良反应处置等能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确定为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将能够提供特药销售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慢定点药店确定为特殊药品定点药店。《办法》还对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的备案及报销流程进行了规范。

  四是明确了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特殊药品定点医院、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特殊药品定点药店、各医保经办机构在特殊药品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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