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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09号)
栏目:宜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加入收藏
夷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09号)
日期:2021-05-31 09:24来源: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编辑:梁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宜昌市夷陵区2020年度第10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位于夷陵区龙泉镇梅花村、土门村和车站村,面积14.115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宜)〔2021〕91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5月21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五、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梅花村1.2011公顷、土门村12.2069公顷、车站村0.7070公顷(具体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宜昌市夷陵区Ⅱ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200元/亩(79.8万元/公顷)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4.1150公顷×79.8万元/公顷=1126.377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夷政发〔2019〕8号)、《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8〕3号)、《宜昌生物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2014〕8号)、《宜昌生物产业园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办法(试行)》(宜生园办发〔2015〕31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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