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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解读《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0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今天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今天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根本遵循和指引,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地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自1956年建立广东鼎湖山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60余年努力,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超过1.18万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顶层设计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分类体系不科学、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不健全、产权责任不清晰等,导致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出现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与新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8年3月,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立足当前,解决当前自然保护地存在的体系不完善、范围区划不合理、边界不清、所有者职责不到位、保护缺失、交叉重叠、多头管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面向未来,理顺关系,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导意见》明确了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总体目标。同时提出三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指导意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型,其功能定位是: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自然公园是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强弱顺序,依次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指导意见》明确,建立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新体制。统一管理,就是一个自然保护地由一个部门,一个管理机构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三种管理模式,即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两级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分区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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