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01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市场实际,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2020年实施的《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原因

   经过近三年的调整,宜昌市城区的零售户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之下,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合理化布局规定做出一定修改迫在眉睫。我局在充分征求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明晰准入条件,细化卷烟零售点布局标准,适度放宽特定条件下的办证条件等办法,达到城区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总数与宜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为持续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有效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推动控烟履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创造条件。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修订的过程

   从2021年3月份开始,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零售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制定完成《宜昌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2021年5月27日召开听证会,对制定的《规定(草案)》进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规定(草案)》作出进一步完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 修订成《规定(草案)》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是适应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相关的要求。同时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实施,作为《规定(草案)》制定的依据也加入了《规定(草案)》第一条。

   (二)原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进行合并,修订成《规定(草案)》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合理布局规定,须上报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备案。”阐述了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的管辖权限和审批备案。

   (三)原规定第四条“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成《规定(草案)》第四条,新增加了“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等七类。”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文件内容新增加了调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的描述。

   (四)原规定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动态调整” 修订成《规定(草案)》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是依据2021年3月31日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增加了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四条原则。

   (五)原规定第十一条“具有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不予登记建档,详见《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许可情形》(附件1)”修订成《规定(草案)》第五条“(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计十九类。相比于原规定将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纳入了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

   (六)原规定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需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采取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调整模式,取消间距或总量控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修改成《规定(草案)》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态、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是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比于原规定采用区域单元动态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调整模式调整成了更科学合理、适应宜昌城区实际的间距+区域单元总量控制模式。

   (七)原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于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动态调整模式规则的设定、运用、直接设置零售点的情形调整成《规定(草案)》第七条间距+区域单元总量控制模式的解释说明。相比于原规定的区域单元动态调整有以下调整:一是各类大型综合集贸(批发)市场如三峡物流园、三峡果蔬、金东山批发市场等仍是采取作为特殊区域设定区域单元总量进行控制,这样是为了控制大型批发市场的零售户总量,避免形成卷烟批发市场,对卷烟市场秩序产生冲击。二是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按照根据场内面积、商业门面数量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商业门面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商业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来核发许可证。这样做是在考虑满足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特殊区域内旅客消费需求的同时,对这些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做到合理规划,避免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三是原规定中将城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进行区域单元核定许可证总量,采取“退一进一”的模式来核发许可证调整为西陵、伍家、高新区、点军、猇亭中心区域的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实行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的间距模式来核发许可证,西陵、伍家、高新区、点军、猇亭非中心区域行政街道(社区)、乡镇所在地实行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的间距模式来核发许可证,行政村按所在村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核发许可证,是在通过大范围调研并论证后对间距进行的科学设定。四是可以直接设置零售点的情形新增加了“实行封闭式管理占地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园区、基地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超市内”、“在辖区内开办的同一法人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网上订货、扫码销售等条件的、“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一楼大厅设置有便利店、小型超市的”、“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加油站的便利服务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且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的”等8种情形。这也是为了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对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实行适度的放宽。五是当许可证新办数量增长过快、在有限的市场资源无法满足增长速度过快的零售户数量时,对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实行动态调整,为此新增加了“为了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稳定,波幅合理,以本辖区前三个年度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平均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10%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增加一倍;本年度减少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10%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缩减50%。布局标准的增加与缩减由城区烟草专卖局公示后实施。”这一条款。

   (八)原规定第十二条调整成《规定(草案)》第九条,具体内容未变。

   (九)原规定第十三条“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又同属特殊群体的,则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调整成《规定(草案)》第十条“拥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有政策扶持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上给予优抚政策,在第七条第(一)项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均放宽10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是在新的合理布局规定条件下对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的优待条件也相应作了调整。

   (十)原规定第十四条调整成《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了“‘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等)”对于营业面积的解释。

   (十一)原规定第十五条调整成《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对于间距、距离等名词有了详细、科学的解释,避免在解读过程中产生歧义,不利于合理布局规定的实施。

   (十二)原规定第十六条调整成《规定(草案)》第十七条,具体内容未变。

   (十三)《规定(草案)》新增加了第十一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土特产、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在区域内零售点总量的3%,且设置应符合相应区域的间距要求。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这是因为其他业态类型的零售户相比于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等主营卷烟的市场类型的零售户在经营门槛上不在同一水平,其他业态的零售户不能一限了之,也不能任其无序增长,挤占本就有限的市场资源和空间。所以对其他类型的零售户申办作出了这一设定。

   (十四)《规定(草案)》新增加了第十二条“在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已在烟草专卖局登记建档的零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办理。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除外。”是因为相比于原规定,合理布局的规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出于公平公正、信赖保护的原则,登记建档的零售户登记顺序依然被我局承认。在新的合理布局规定实施时,只要符合合理布局条件,先登记建档且无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户优先进行办理。举例说明:在胜利四路上按照A持证户与B持证户间距为60米,C申请户符合40米的间距条件,D申请户也40米的间距条件,两户均不涉及不予许可情形。但C与D之间间隔5米,同等条件下只能有一户被许可,在此情况下以登记建档的顺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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