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宜昌市市直有关单位为推进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促进工程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宜昌市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促进工程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审计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2 月 13 日
 

  宜昌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园林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促进工程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和进度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各级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园林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级园林绿化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 配套房屋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编制招标参考清单,并将已标价参考清单和相关费用报本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不高于对应的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招标参考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总承包合同中的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格形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总承包单位按招标参考清单填报投标价格。

  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工程费用和设计费用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发改初步设计批复核准的建安工程费用、施工图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额的依据、中标参考清单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参考清单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量,不作为变更和审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三)同时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且拟分包内容不能是关键性工作和主体结构。

  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应附联合体协议,各方应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除下列情况外,其他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及预算工作。

  (一)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深化设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审核。设计应符合各项设计规范,遵循项目适用原则。

  (二)施工图预算编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施工图预算清单与招标参考清单相同的项目的综合单价,采用与中标参考清单综合单价一致的原则编制。若存在招标参考清单外新增清单项的,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三)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招标参考清单外新增清单项的综合单价确认方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清单即为合同正式清单,作为变更、结算的依据。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中的建 安工程费用、施工图设计费用作为项目总投资上限价。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有中标参考清单外新增清单项的,应报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中标金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程序报批。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复的概算范围内。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采用委托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算时,工程设计费不应超过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不应超过经概算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报送结算资料。

  结算依据和结算方式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在完成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价(建安费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高于 15%。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应不低于 60%不高于 90%。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 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3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 个月。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送相关部门办理决算审批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不可分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 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对施工图、竣工图进行审核。

  施工图设计图纸依法依规需进行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需按规定程序取得图纸审查合格意见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二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分包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也可分阶段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按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记录并报送。

  第三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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