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28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30日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19年10月24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办法》的出台是时代的必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30日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19年10月24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总书记3年内对垃圾分类作出4次重要指示。可见这项工作的政治性、重要性、紧迫性及必然性。大音召唤,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责任使命!

  (二)《办法》的出台是群众的必然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让人民生活更美好的民生工程,每个人既是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需要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三)《办法》的出台是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宜昌生活垃圾分类是宜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一环,全方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是一座城市文明的标志,更是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宜昌的一场习惯革命!这场革命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引导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大合唱”,共同创造美好幸福新生活。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分10章51条,具体包括: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源头减量(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以及附则(第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及分类方式。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即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与上海略有区别,但与北京、宁波等大多数强制分类城市一致。

  (二)固化分类流程。《办法》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法律责任等生活垃圾分类从源头到末端处理全流程进行了固化,详细规定了各流程中的责任主体、义务、方式措施及执法手段。《办法》第四章、五章明确指出,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到专门收集容器里,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按照城管部门要求,运输至专门处理场所。可回收物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对生活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处理设施,也可以按照市场方式建设相关设施。

  (三)明确分类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分类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各级城管部门是本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管理责任人,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四)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办法》强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指标。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条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作为从事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招标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公众准确投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号召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五)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办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各流程的违法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1.对管理责任人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收集、运输、处理活动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擅自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对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要求行为也作了处罚规定,即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对处理单位违反要求行为的处罚,即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相关行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策链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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