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宜昌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除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划定的临时夜市经营区、重点商圈外摆区域和在规定的时段外,一律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在划定的临时夜市经营区、重点商圈外摆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环保无烟炉具和清洁燃料,严禁超标排放油烟。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建立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六、各县市建成区和城区建成区外的旅游景区可参照执行本通告。
七、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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