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27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年第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及《湖北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等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及宜昌市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情,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全市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开创政策体系完善、供给结构合理、服务质量优良、机构规模适度、生活环境舒适、市场监管有效的养老服务新局面。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床位数达到36张以上,并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区域性全覆盖。

   二、推进养老产业发展

   (一)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人依法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并可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登记。

  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宜昌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二)精简审批环节

  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市民政局应当主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办理”、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优化消防审验

  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完善价格机制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养老机构自主确立的服务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应主动对外公示。根据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管需要,可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督。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

   (五)完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个人对城镇废弃厂房、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城管局等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养老服务用地批后监管,严厉查处以养老名义报批项目但从事其他商业的行为,以及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建筑容积率,变相开发房地产的行为。

  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应收缴的土地价款予以适当降低。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人防费、白蚁防治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水、电、燃气增容费;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燃气管线工程的,有关单位免收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燃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类服务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局、市经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

  (六)落实捐赠奖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进行“捐款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七)发展建立优质品牌企业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并加强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严格执行国家、省、宜昌市关于养老机构的规划、投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优惠政策,支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到2022年底,至少培育1家规模以上养老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商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八)加快康养产业发展

  加快推进亚行贷款养老综合示范项目及其他康养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发展集医养结合、中医药、康养旅游、生态养生、多业融合为一体的养老项目,培育发展避暑度假、休闲体验和保健养老养生等新业态,开发提供老年人娱乐、健身、教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壮大养老消费市场。

  责任单位:市经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改局

   (九)推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

  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

  三、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运营方式,探索实行“服务外包”,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社会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适当减免床位费。增加护理型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提高失能老人收住能力。盘活现有公办养老资源,对乡镇农村福利院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医养结合”,逐步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整合改造老旧闲置办公用房、企业厂房等各类机构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由社会闲置资源等改建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力度

  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提升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改建3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分期拨付,养老机构投入营运当年拨付50%,正常运营1年后付清。对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入住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半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能自理老人的数量,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经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300元、500元、8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必须为入住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大力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宜发〔2018〕16号)要求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统筹安排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要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2年底,确保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优化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企业或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时,所在地政府和社区应无偿提供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推广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整合医疗卫生、社工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医疗护理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辐射周边区域,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探索建立区域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城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力度

  对符合条件、经验收合格的城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建设补贴,投入运营当年拨付50%,正常运营1年后付清。其中新建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对建设单位给予建设补贴;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按5万元/个的标准对建设单位给予建设补贴。对正常运营、经评估考核合格的城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陆城街道办事处和枝城镇的按照5万元/个/年的标准发放补贴,其他乡镇(含松宜矿区管委会)的按照2万元/个/年的标准发放补贴。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的日间照料床位和单独设立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比照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其他评估考核合格且正常运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互助照料设施分别按照0.5万元/个、0.2万元/个的标准对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一)增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没有开办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以就近为原则,与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服务合同。到2022年全市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内设医疗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市内医院及各基层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在合作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定期上门巡诊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可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加快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发展

  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诊疗延伸点,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三)完善补贴制度

  对符合条件、新建的内设护理床位10张以上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评估合格且未享受宜府办发〔2018〕94号规定的同类补贴政策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具体标准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六、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相关事业。支持我市高职院校开设健康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按照新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执行。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健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大力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

  成立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建立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经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金融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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