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17
宜昌市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提高惠民惠企政策落实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
宜昌市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提高惠民惠企政策落实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思想破冰,主动靠前服务,切实把“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群众和企业免于申报即可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具体措施
  (一)公开政策。全面梳理“免申即享”惠民惠企政策清单,凡是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群众和企业免予申报的,全部纳入清单并对社会公开。各部门根据受益群众类以及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有效提高群众和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
  (二)共享信息。各主管部门加强上下级、部门间信息共享,有效运用政务数据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和企业免予申报、应享即享。
  (三)优化流程。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民惠企政策,在政策有效期内,如无需特批事项,不再报批。
  (四)落实资金。“免申即享”惠民惠企政策所需资金按政策文件明确的财政体制负担,各主管部门应商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管部门形成奖励认定文件并向财政部门提出兑现申请后,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现。
  三、组织实施
  (一)形成合力。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搜集、合规审查等职能;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工作。
  (二)动态调整。建立“免申即享”惠民惠企政策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发布政策调整情况,不断拓展“免申即享”服务范围。
  (三)市县联动。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免申即享”惠民惠企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附件:宜昌市市级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1年第一批)
 
 
 
 
 
 
 
 

宜昌市市级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2021年第一批)
序号 事项 政策依据 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1 分阶段上市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者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注册在县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分阶段奖励补助。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2 科创板上市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3 “新三板”挂牌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由市级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补助;正式挂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100万元。注册在县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针对正式挂牌、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4 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挂牌,按照注册地不同,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5 金融中介机构新设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对于在宜新设证券、期货等市级分公司,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在城区新设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10万元。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6 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奖励 《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 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等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地方金
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7 服务业
工作考评奖励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工作考评奖励的通知》(宜服务办〔2018〕10号) 2020年,对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本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市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单位5万元。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8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 2020-2022年,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发展奖励10万元。 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9 星创天地认定奖励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企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1 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2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3 科技奖励配套补贴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4 引进外国智力补助 《中共宜昌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 对经批准新引进到我市,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A类、B类外籍经济技术专家一次性发放3万元生活补助;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实施的外国专家项目,对用人单位、引智基地予以3万元资助。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15 创新平台奖励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7号) 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16 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鄂价法规〔2016〕110号) 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17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享受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18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奖励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 2020-2024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市农业农
村局
市财政局
19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
《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20 “社零”申报和限上企业培育工作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社零”申报和限上企业培育工作开展考评奖励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57号) 对新进限上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1 标准创新奖励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2 标准创新贡献奖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 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3 广告资质企业奖励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 对新认定的国家一、二级资质广告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4 对广告
作品获奖奖励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 对获得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国际广告节金、银、铜奖的,市政府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5 三峡
质量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 对每两年评审的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6 中国
质量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的一次性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7 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47号)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对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8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国际商标补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47号) 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补贴1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补贴1000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补贴2000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9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宜昌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知发〔2019〕8号)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30 国家省级专利奖配套奖励 《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宜昌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知发〔2019〕8号)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30万元,获评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励10万元;获评湖北专利奖金奖的奖励10万元,获评湖北专利奖银奖的奖励5万元。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31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支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8〕92号) 1.对于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下同),每个品种支持资金50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2.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3.对于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在10个及以下的,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5个;在10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在原有支持品种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32 城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经费 《市财政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城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宜市财社发〔2018〕81号) 市、区两级按照80元/人/年的标准和4:6的比例对城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对承检机构结算。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33 文化产业园区奖励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6号) 积极争创国家、省级示范园区和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孵化、加速器)的文化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34 文化企业进规奖励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6号) 鼓励“个转企”“小进规”,对当年新进规(限)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文化制造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文化批零和文化服务企业2万元奖励。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35 国家级
宣传文化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号) 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保留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及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地市报新闻奖,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36 省级宣传文化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号) 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局主办,在2015年以后进行过评奖的“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18个重大文艺评奖活动及湖北出版政府奖、湖北省新闻奖、全省地市州报新闻奖,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
37 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认定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旅游景区,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其中,补助资金市和县市(含夷陵区)分担比例分别为5:5、3:7,市和区分担比例均为6:4。 市文化和
旅游局
市财政局
38 5A级、4A级旅行社认定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首次评定为5A级和4A级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旅行社,市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市文化和
旅游局
市财政局
39 创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成功创建五星级饭店的奖励500万元、四星级奖励20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品牌酒店,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成功创建五星级饭店的奖励400万元、四星级奖励100万元。其中,五星级和四星级奖励资金市和县市(含夷陵区)分担比例分别为5:5、3:7,市和区分担比例均为6:4。 市文化和
旅游局
市财政局
40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秀市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经费补助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秀市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给予补助。 市文化和
旅游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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