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兽医中心关于印发 《2021年宜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9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中心(局),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所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了《2021年宜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中心(局),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湖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了《2021年宜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2021年3月9日

2021年宜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和羊小反刍兽疫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疫苗种类必须符合《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具体要求为:

  (一)对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O型口蹄疫免疫;对部分生猪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

  (二)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免疫。

  (三)对全市所有牛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

  (四)对全市所有的羊等家养偶蹄动物进行O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

  以上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4。要求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免疫主体和方式

  (一)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加施免疫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免疫方式

  1.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都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按照程序免疫规程实行“先打后补”自主免疫。

  2.基层防疫员上门免疫:各地要组织村级防疫员上门为确无能力自行免疫的小养殖场和散养户提供免疫注射服务,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季防月补相结合,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效。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24号)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各级畜牧兽医中心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防疫物资采购及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组织与省级对接开展招标采购、物资调拨、验收监管等工作,及时制定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增减计划,切实做好防疫物资日常使用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的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先打后补”具体实施和强制免疫的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负责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春季集中免疫时间

  开免:疫苗到达后立即开免,一般为3月中下旬

  普免:4月,基本完成集中免疫

  查缺补漏:5月上旬

  质效评价:5月下旬

  (二)秋季集中免疫时间

  开免:疫苗到达后立即开免,一般为9月中下旬

  普免:10月,基本完成集中免疫

  查缺补漏:11月上旬

  质效评价:11月下旬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操作、疫病诊断、疫情报告、防疫信息化等技术培训。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重大动物防疫疫苗招标采购、计划申报、调拨储运、收发使用、验收管理和废弃空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保证疫苗的计划准确、储运安全、收发有序、账目清晰、使用规范。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保证疫苗质效。

  (四)做好“先打后补”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湖北省关于“先打后补”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在总结去年工作基础上,细化实施方案,按规定时间报送进展情况,同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省农业农村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试点。

  (五)完善免疫记录及信息录入工作。各地要推广运用防疫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做好信息录入、数据存储和集成分析等工作。要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登记工作,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免疫情况和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实行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于免疫工作开展的次月5日前报送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于每周二下午5时前报送情况;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于每日下午5时前报送情况。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抓好免疫效果评估。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六、监督管理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把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当作一件保障农村公共卫生安全,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痕迹管理。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买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二)规范调运,加强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及相关检测报告。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种猪调运管理;对种禽调运继续按规定要求查验高致病性禽流感、白血病等检测报告,检测为病原学阴性的方能调运。其它动物的调运监管按国家有关检疫规程和要求办理。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地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免疫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强制免疫过程中导致动物发病、死亡的,于免疫结束后15日内,及时将免疫副反应确认、处理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书面材料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和疫苗生产厂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市畜牧兽医中心将对各地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进行抽查通报。

  七、其他

  各地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4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全面落实前阶段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措施,统筹做好布病、血吸虫、仔猪腹泻病、猪伪狂犬病、羊痘、鸭病毒性肝炎、鸡白痢、炭疽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猪瘟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由养殖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家禽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牛进行O-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羊、鹿等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

  4.口蹄疫O-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仔鹿:3-6月龄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邻近其它省份地区受到省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

  三、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存栏羊进行强制免疫,6个月内已免疫过的羊要进行抗体监测,未达到标准的及时强化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牲畜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本年度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免疫21 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ELISA 试剂盒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办公室2021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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