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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0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都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0日宜都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宜都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021年6月1日前,在宜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梳理目录清单。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此前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之上,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摸清办理事项证明材料底数,填写附件2,3月16日前报市司法局审核,由市司法局确定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公共服务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3月20日前)

  (二)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部门要对已经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书, 内容通过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并同步修改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发布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参考附件1)。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前)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各部门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对申请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勘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核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四)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持续推进宜都市人口库、法人库、交通库、空间地理信息库、视频库、证照库、信用库等数据库的归集、整理、完善。以需求为导向,逐一共享交换部门数据,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以应用效果为导向的考核制度,持续推动数据资源目录完善,有效提升数据质量。推动数据共享服务,完善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大刀阔斧解决信息孤岛难题的同时,做好数据安全的保障,防止数据信息泄露和滥用,最大限度优化群众办事体验、让群众安心享受政府高效服务。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精准把握告知承诺内容和适用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三、组织实施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市司法局会同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督查办、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三)大力宣传培训。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推进成效评价机制,对照企业和群众的有关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大胆探索创新,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营商环境协调督查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并于2021年9月1日前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宜都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依据 规定,本部门在办理 行政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 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 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 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 行政事项第 项证明材料适用第 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九)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

  承诺书公开范围:

  本承诺书公开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此文书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2

  宜都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能实行告知承诺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 诺后,通. 过部门自 行核査, 无需申请 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2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 “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层级”栏请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5.对于能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分别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一个材料只能选择一种告知承诺情形。选择通过部门自行核查的,请在对应情形栏中一并写明核查的具体网站地址。对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在“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一栏中, 要写明具体理由。拟取消的证明,无需填写。

  6.核查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填写。

  7.此表按要求3月16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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