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取消《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分标准(试行)》部分评审内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22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点军区、猇亭区、伍家岗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动宜昌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要求,经研究,决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点军区、猇亭区、伍家岗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动宜昌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分标准(试行)》(宜水函〔2017〕175号)部分评审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2.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项中“具有与招标工程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1分,否则得0分”的评分标准。

  二、取消“2.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项中“具有其他水利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每增加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的评分标准。

  三、取消“2.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项中“具有水利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的得1分,否则得0分”的评分标准。

  同时,《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9月25日废止,今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原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颁发的信用证书进行加分。

  本次取消上述内容后,评分标准满分为92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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