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通告如下:一、在宜昌城区内、外两个环形区域对货车实行限制通行。(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宜昌城区内、外两个环形区域对货车实行限制通行。

  (一)内环区域:东起桔城路、白沙路;西至石子岭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夜明珠路至大学路段);北起大学路、城东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汕头路立交桥、发展大道汕头路口、青岛路汕头路口、大连路汕头路口、港窑路橘乡大道路口、中南路橘乡大道路口、松林路橘乡大道路口、中南一路橘乡大道路口、合益路三峡大道匝道口、东艳路三峡大道立交桥下;南至沿江大道、夷陵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至喜长江大桥南岸匝道口、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及小溪塔城区望江路、锦江大道、平云四路、发展大道、东湖路、明珠路、港虹路的合围区域(均含合围道路)。

  (二)外环区域:东起伍云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匝道出口、三峡大道主道伍家岗匝道出口、花溪路(伍云路至东山大道立交段)、柏临河路(花溪路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辅道(柏临河路至汉宜大道立交桥段)、峡州大道与汉宜大道立交桥匝道口、生物园一路、土门路(生物园一路至汉宜大道段)、汉宜大道(土门路至伍龙大道段)、伍龙大道;西至平湖半岛嫘祖庙路口、港虹路、望江路、锦江大道、松湖路(锦江大道至蔡家河大桥段)、平云四路、发展大道(平云四路至夷兴大道段)、夷兴大道(发展大道至鄢南路段)、鄢南路;北起晨光路(鄢南路至小鸦一级路段)、小鸦一级路;南至夷桥路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五龙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下、江城大道通往至喜长江大桥匝道出口、点军大道江城大道立交桥出口、江南大道至喜长江大桥立交桥下、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以内(不含合围道路,望江路、锦江大道除外)、内环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在限制通行区域对货车实行分时分类管控。

  (一)内环区域全天候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二)外环区域6∶00—22∶00时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自卸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

  三、因城市工程建设、生产生活等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四、过境城区的货车,东、西向可选择宜巴高速、荆宜高速、沪渝高速,或者峡州大道(汉宜大道匝道口至猇亭段),或者外环外围通道往返通行;南、北向可选择翻坝高速、沪渝高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往返通行。

  五、前往三峡物流园的物流货车,允许经三峡大道(高速公路至伍家岗匝道出入口段)、桔城路(三峡大道桔城路立交至城东大道段)、城东大道(桔城路至东站路段)、东站路往返通行;或者经东站路、峡州大道(东站路至猇亭段)、橘乡大道(峡州大道至双河路段)、双河路(桔城路至土门路段)、土门路、汉宜大道往返通行。

  前往三峡果蔬交易中心的物流货车,允许经中南路(橘乡大道至峡州大道段)、峡州大道(中南路至猇亭段)往返通行。

  六、纯电动轻型新能源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皮卡车、微型货车、军警货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洒水车、环卫作业专用车以及执行施工任务的市政作业专用车、园林绿化作业专用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七、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货车通行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管控。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各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入口设置交通标志,在限行区道路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新建道路限制通行车辆种类、时段,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通告和实际道路禁令标志为准。

  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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