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17
关于加强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日期:2022-10-17 15:21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阅读量:  宜市住建文〔2022〕16号各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  根据《宜昌市城区小区空中“蜘蛛网”等突出问题“五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为

  宜市住建文〔2022〕16号

各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

  根据《宜昌市城区小区空中“蜘蛛网”等突出问题“五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为防范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现就做好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布局合理、安全规范、方便实惠”为原则,以电动自行车数量相对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实施方式

  (一)强化老旧小区供给。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含三供一业)的住宅小区,由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现改造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全覆盖。实施过程中应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充分挖掘零星场地,探索相邻小区充电设施“区域共享”,科学增加停车和充电设施,形成量质齐升的供给局面。

  (二)优化既有住宅小区供给。未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作为实施主体,采取自行建设、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合作建设等方式实施。一般按下列流程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实施主体向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提供小区图纸资料,协助开展现场勘查、选址、确定停放充电点位数量等工作,并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2.公示公开。实施主体将拟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相关信息、建设内容等资料一并在小区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实施主体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充分做好沟通交流工作,经沟通仍有异议的,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

  3.签订协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对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社区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等内容。

  4.施工建设。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5.检查验收。完成施工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供给。各区要主动协调属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作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

  (四)规范公共区域管理。对于小区周边,如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人流量集中的公共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需求调研。各区住建部门要靠前开展工作,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底数以小区为单位进行摸查统计,摸清已建成和需要建设的充电设施数,为后期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数据在7月15日前报市住建局。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指导,做好与应急和消防部门的对接,确保新增的充电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深入开展宣传。各区住建部门要协调街办社区充分利用微信及居民楼院宣传栏等媒介,全方位开展宣传,让小区居民充分认识到“飞线充电”的危害,自觉远离“飞线充电”。

  (四)做好运营维护。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在日常服务中发现充电设施维护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运营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如运营企业不按规定整改的,小区管理单位应向执法部门报告。

  附件: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8日

  

  附件

  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GB50016-2014(2018版)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除按照GB50016-2014(2018版)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形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2014(2018版)和GB50067-2014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2006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监控系统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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