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发改委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 宜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八严禁”规定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19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八严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八严禁”规定

  一、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在业务范围之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应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牟取暴利。

  四、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运转、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五、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市级及市级以下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自行开展或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按规定承担国家、省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严禁收取未公开公示的费用。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定期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不得在公开公示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严禁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随意发布本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不得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进行限定,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和生产成本涨价信息,以及组织或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其他经营者囤积居奇,直接或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以上规定,适用于在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或组织。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会员单位,自觉接受监督。市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市直部门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民政局:623674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85152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56610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