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07
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点军区、猇亭区、伍家岗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清单式管理,

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点军区、猇亭区、伍家岗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清单式管理,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12月7日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清单式管理,落实企业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达到招标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细则》对项目施工及其监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施工、监理单位还应遵守《细则》规定。

  第四条 《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我市境内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且由水利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五条 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各类行为。

  第六条 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评价分定性管理和量化记分两部分,量化记分实行扣分制。

  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定性管理按一般、较重、严重三类进行认定,量化记分按0.1~0.3分不同标准进行记分。

  监理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1;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2;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4。

  第七条 实体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实体质量缺陷依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质量“飞检”和项目竣工抽检结果进行记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飞检”以及竣工抽检不合格的,每出现一项给施工单位记0.5分,监理单位记0.3分。

  第三章 问题记录

  第八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对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分。

  第九条 实体质量缺陷记分实行分级录入。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和湖泊组织开展的质量“飞检”,在收到(印发)“飞检”结果正式文件3日内,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记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质量“飞检”,在印发“飞检”结果正式文件3日内,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分。竣工抽检不合格的项目,在竣工抽检报告印发的3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记分。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细则》未限期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违规行为按原分值的两倍进行记分。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量化记分和问题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登录“宜昌市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记录。

  第四章 激励惩戒

  第十二条 《细则》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参加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遵守对等的激励和惩戒规则。施工、监理单位在平台的初始分为60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15日内在平台办理加分。

  施工单位承接的项目未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合同金额小于3000万元的给予施工单位加7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00且小于5000万元的加8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加9分;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未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监理合同内容,下同)投资金额小于3000万元的给予监理单位加7分,项目投资大于等于3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的加8分,项目投资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加9分。

  施工或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施工、监理单位每个扣10分。

  第十三条 量化记分、加分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2年,2年期限届满,该项记分、加分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按照累计记分和定性类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的所有违规行为均应现场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一次扣2分以上的,或者严重违规条款数2条以上5条以下、较重违规条款数3条以上6条以下、一般违规条款数6条以上20条以下的,检查单位均应在2日内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单个项目单次在平台上的累计记分达8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检查单位给予约谈;单个项目单次累计记分达10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检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施工、监理单位单个项目单次在平台上定性类问题达到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标准的按《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处罚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书面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作出后3日内将信息上报至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办法)规定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记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于在平台得分低于40分或存在信用信息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不良行为的施工、监理单位,列入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列入重点关注的市场主体在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自被认定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条 对于平台得分低于30分或存在信用信息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施工、监理单位,列入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自被认定之日起两年。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公开期间内禁止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评价结果,在招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鼓励宜昌市各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量化记分工作应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违规行为问题认定、量化记分以及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以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市水利和湖泊局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量化记分实行检查组负责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完成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记分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激励事项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统一办理。建设科在收到加分申请5日内审核完毕,并录入平台。对于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的违规行为问题认定、量化记分、激励加分有异议的,应在记分、加分或问题认定后2日内向原记(加)分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记(加)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问题认定、量化记分、加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的,有权向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量化记分实行系统自动筛查管理。平台自动对本次检查(首次除外)情况与上次检查记分情况进行自动比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记分的,凡上次检查应记未记超过8分的,检查人员向组织检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超过10分的应由组织检查单位给予检查组人员约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开展三次质量和安全生产暗访检查,且第一次检查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30天内进行。未完成检查次数要求的合同项目不予加分激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受理安全备案的项目,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暗访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向检查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细则》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监理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

  2.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

  3.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

  4.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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