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04
市直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宜昌市财政局2020年11月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

市直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防范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互联网,对纳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货物、服务、工程进行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服务、工程。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便捷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宜昌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市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作为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价格监测和服务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岗位职责,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网上商城采购、货物验收和货款支付等工作,确保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顺利实施。

  第八条 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入驻及网上商城货物、服务、工程品目确定由市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九条 市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公布操作手册、供应商名单及对应品目、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两种形式。货物类使用协议供货执行程序,服务类、工程类使用定点服务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执行程序。采购人应在网上商城公告的供应商范围内对其所供货物进行直购、议价和竞价采购,也可进行需求化采购,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执行程序。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择定点服务类型,填写详细的采购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与对应品目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按照网上商城交易流程,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时除服务项目总价外,应编制服务项目明细表,注明每个小项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上传至网上商城系统,作为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公布的货物价格为供应商供货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议价、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成交价格中包含的上门安装、调试和质保等基本配套服务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人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对采购价格、质量严格把关。

  第三章 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包含货物、服务项目分项报价明细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将合同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督促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应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与采购人订单确认成交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单》,《验收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验收单中订单号在网上商城系统中具有唯一性,监管部门可登录网上商城核查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权益,在验收时,须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验收单和发票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商城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品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宜昌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网上商城进行曝光。采购人应在网上商城对供应商的供货、服务情况进行网上评价。市采购中心适时公布网上评价和供应商履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采购中心将建立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对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活动中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质疑、投诉。

  第二十七条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当采购人或相关单位、人员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商城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并应及时向市采购中心反映。但采购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采购中心。市采购中心将依据上述情况说明对供应商价格进行调查,并通知其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评价管理系统中,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配送安装、服务品质等职责履行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市采购中心反映。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宜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采购中心将依据处罚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予以公示:

  (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的;

  (三)没有按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五)上架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六)当市采购中心发起针对该产品的价格调查时,未能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价格证明材料的;

  (七)没有遵守投标承诺,被采购人就货物质量或服务进行投诉,经查实的;

  (八)协议供货投标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中标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取消订单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供应商应诚信履行框架协议约定,及时更新产品价格,确保产品低于市场平均价,同时严格管控产品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标准和指标要求,严把产品流通各个环节,确保原装正品。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主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网上商城货物的价格、质量、服务以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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