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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11 加入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提高我区建筑产业的综合实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提高我区建筑产业的综合实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引进建筑业企业。对将总部迁入猇亭区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猇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至第五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其他新引进、新注册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其在猇亭区外承接工程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猇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给予连续五年70%奖励。其他新引进、新注册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其在猇亭区外承接工程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猇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给予连续五年70%奖励。在我区建设供地类企业总部或投资产业类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承接猇亭区工程的外地企业在猇亭区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建筑业企业,扣除原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后,可参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三名且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在猇亭区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猇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超过上年度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立区级领导联系帮扶建筑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向更高等级迈进。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制度,强化诚信与失信记载,实现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区政府每年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责任事故、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根据年产值和纳税情况认定“猇亭优秀建筑业企业”,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定标优先等激励政策。
五、优化招标工作机制。对政府类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原则上信用评价应占评标权重的5%及以上,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国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给我区建筑企业承建的,按项目建设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投资方。对实行邀请招标的政府性和国有投资项目优先邀请我区属地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在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予以曝光,并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实行限批、禁批。适当提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比例。工程预付款按15%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按5%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按90%支付。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严禁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符合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可在政策允许、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八、引导工程提质创优。鼓励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对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创建目标的,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九、强化激励保障机制。成立猇亭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和招商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招商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企业是否可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的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扶持资格。区住建局于次年3月底前下发建筑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每年一次。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后五年内迁出的企业,依据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予以失信惩戒。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猇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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