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12
各区城管执法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现将《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城管执法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

  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有效惩戒失信,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将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决定及日常检查作为信用信息来源。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认定、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和服务中应当对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知识的宣传和告知。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认定

  第五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委直属各单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归集信用信息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市城管委负责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公示,并向市公共信用平台推送。

  第六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采用累计计分制,信用积分满分为100分,对一年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积分低于60分的,或信用主体被认定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以外的,原则上明确为一般失信主体。对一年内没有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主体。

  第七条对列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市城管委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第八条市城管委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作为对信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委直属各单位应当将收集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城市管理领域守信主体,在办理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可以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服务措施,提高许可事项办理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市城管委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严重失信目录;

  (二)将其列入市城市管理“双随机”执法检查对象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依法限制惩戒对象作为供应商参加城市管理领域政府采购活动;

  (四)市城管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信用管理部门发起联合惩戒。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市城管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确实有误的,应向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或纠正申请。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修复信用记录。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信用主体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可以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应当由信用主体向市城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城管委按照信用修复条件审核后予以实施信用修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用信息填报错误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相关文件】《宜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