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12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8月12日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步伐,全面完成《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4年)》和《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各项目标任务,争取在2020年底基本满足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验收要求,结合我市2019年度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以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为宗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和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美丽宜昌建设,为顺利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持续深入推进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及宜昌市生态省建设为抓手,以完成《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4年)》设定的各项任务和确定的重点工程为目标,聚焦创建差距,集中攻坚短板,力争2020年底我市各项创建指标基本满足省级验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为2021年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根据2019年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情况,结合《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创建工作进度安排,制定2020年度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及指标任务分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和统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列为当前重要的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配工作力量,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调度,有序推进实施。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创建工作调度,建立创建工作跟踪调度制度,有序推进职责分工的各项目标及重点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生态办将根据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进度需要,不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度,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定期督办,强化责任落实。

  市生态办负责定期督办各成员单位涉及的创建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请各成员单位参照本方案和《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的通知》(鄂环委办〔2018〕5号)(附件3)组织自查各项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并于2021年1月底前,将涉及本单位的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指标达标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形成综合文字报送市生态办,由市生态办汇总后上报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领导小组审阅。(联系人:刘舒姝;联系方式:0717-6446395,13469868688;电子邮箱:272653036@qq.com)

  附件:1.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表

                  2.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指标任务分解表

                  3.《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的通知》(鄂环委办〔2018〕5号)

 
 
 
附件1
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重点工作任务
1 市委办公室 服务市委全面领导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统筹解决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市政府办公室 1. 协调组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重要活动安排。
2. 负责牵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现场验收申报工作。
3 市委组织部 1.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3.指导宜昌市市委党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等学习内容纳入2020年度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不断筑牢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理念。
4 市委宣传部 1.负责抓好全市2020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策划实施具有宜昌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载体、平台、主题日或标识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2.组织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对全市2020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3.持续开展“生态公民”建设活动,营造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5 市纪委监委机关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责不到位且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严格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追责问责。
6 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1. 持续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2. 统筹指导推进《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4年)》重点项目建设。
3. 严格执行《宜昌市化工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7—2025年)》和《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南》(宜府办发〔2018〕6号)相关规定。依法推动宜都市、枝江市等化工园区内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的关停、搬迁、转产、改造。
4.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新上淘汰类项目。
7 市教育局 1. 组织和指导宜昌市开展第九批湖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2. 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理念与学校教学融合,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等专项教育活动。
8 市科学技术局 稳步做好2020年度生态环保领域科技投入,鼓励和支持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关键技术产品和科技攻关,助推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应用。
9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按照《宜昌市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分类施策方案(2018-2020年)》,有序推进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2. 根据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结合宜昌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10 市公安局 1. 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进程。
2. 继续推动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建立,加强污染防治联合执法。
11 市司法局 1. 加强环境执法联动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制度。
2. 配合市纪委监委开展2020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3. 加大全市生态文明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12 市财政局 1. 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保障、管理和统筹力度。
2. 持续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严格落实政府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严格落实《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策,推进全市公共服务机关绿色、节能环保采购工作。
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按照部、省要求,有序推进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2. 会同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开展2020年度宜昌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
3. 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宜昌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
4. 指导和督促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5. 建立差别化工业园区用地标准,引导地方工业用地重点向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倾斜。
14 市生态环境局 1. 承办宜昌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2. 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推动宜都市、夷陵区、兴山县、长阳县等条件成熟地区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验收评估工作。继续做好2020年度省级、市级生态村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3. 加强全市2020年度水、大气、土壤、固废危废、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监管工作。重点推动长江流域宜昌段总磷控制工作;积极应对全市区域气候变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与气象预报联动机制;完成工业场地环境风险源排查;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2020年度全市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4. 打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工作,全面推进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配合做好2020年度国家及省级“绿盾”专项行动核查,督促和指导地方完成核查问题的整改销号。
5. 按照《宜昌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细化方案》要求,全面做好宜昌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面实现“一证式”管理。
6.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加强应急信访处置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环境信访问题,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7. 加快应急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程,推动全市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
8. 切实做好2020年度宜昌市纳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适时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工作。
1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按照《宜昌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继续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达到一级A标准稳定排放,剩余污泥得到及时处理处置。
2. 全面转型升级建筑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生态城市发展建设。
3. 积极抓好节水改造,持续推动公共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的改造;持续抓好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水十条要求。
4. 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机制,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指导社区、村(组)落实巡查监管责任。
16 市交通运输局 1. 按照《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 按照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长江大保护各专项战役2020年重点工作清单》,全面深化长江宜昌段港口岸线清理整顿协调完成港口岸线生态修复工作任务,持续实施科学严格的岸线管控制度。
3. 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及出租车领域的应用,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快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完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促进城市交通绿色可持续发展。
4. 进一步排查全市危化品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环保风险,加大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和监管,落实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防治交通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17 市水利和湖泊局 1. 坚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 全面实施节水行动,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3. 加强河道、湖泊管护工作,全力做好全市河湖突出问题整改。
4. 抓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完成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做好全市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5. 压紧压实河长湖长巡河巡湖职责,健全党政主导、河湖长领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18 市农业农村局 1.推进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
2.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种植结构调整。
4.加强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5.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
19 市商务局 1. 深入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工作,进一步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宜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性举措工作任务。
2.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宣传推广新型回收模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3. 加强对加油站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同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20 市文化和旅游局 1. 以转变发展方式为前提,以文旅融合为主线,充分发挥旅游业在资源环境保护和优秀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继续做好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和复核工作,促进旅游业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宜昌市旅游业培育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产业。
3. 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及民族、民俗、民间文化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 在旅游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旅游,防止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态环境破坏。
2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按照《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2. 持续推进卫生城、村和健康城、镇、村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3. 加强环境卫生监测,重点推进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监测、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4.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辐射设施设备加强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22 市应急管理局 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应急管理。
23 市审计局 1. 根据市政府安排,适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20年重点开展好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重大案件。
24 市统计局 1.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2. 配合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办公室开展宜昌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
25 市城市管理执法
委员会
1. 加快推动实施《宜昌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方案》,健全巩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2. 加大科技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3. 全面加强城区露天垃圾焚烧监管。
26 市林业和园林局 1. 深入推进绿色宜昌建设,严格林地林木管理,严守森林资源消耗上线,加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加快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稳步提高宜昌市森林覆盖率。
2. 强化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工作。
3. 加强全市重要陆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强化全市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抓好林业外来有害物种防控。
4. 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美化和公园管理,深入开展森林城市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5.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不断提高受保护的湿地面积。
27 市畜牧兽医中心 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
28 宜昌海事局 加强宜昌市境内长江干线宜昌海事局辖区危化品水上运输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水上安全和污染应急防控工作。
29 宜昌海关 1. 加强外来有害生物智能化监测和检疫工作。
2. 加强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
2. 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销售门店、商超进行专项排查,鼓励企业商店等生产销售节能节水型器具,配合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全市商超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情况抽样调查。
31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标准,深入推进全市党政机关节能、节水工作,推动节约型公共机关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附件2
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指标内容 指标任务 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编制宜昌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度实施方案。 2020年12月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收集整理2019-2020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考核指标档案资料。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创建评估及考核工作。
2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 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相关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确保权重占比不低于20%。 2020年12月 市目标办 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市委组织部  
强化2020年度宜昌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3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开展2020年度宜昌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
4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20年,开展好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20年12月 市审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5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开展2020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 市纪委监委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
市司法局
6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全力抓好全市河湖突出问题整改,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湖库划界确权、河湖巡查保洁等工作。 2020年12月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压紧压实河长湖长巡河巡湖职责,健全党政主导、河湖长领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7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100% 按照《宜昌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细化方案》要求,全面做好宜昌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一证式”管理。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处罚,严格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加强对已发证单位环保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
8 环境信息公开率≥80%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9 省级及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80% 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重点推动宜都市、夷陵区、兴山县、长阳县等条件成熟的地区完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验收评估工作。 2020年12月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乡镇、村创建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生态乡镇、村创建比例。
10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优良天数比例≥80%
严重污染天数基本消除
制定出台并落实《宜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实施方案》,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促使全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下降并达到省定考核目标,其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下降或保持稳定,着力提升2020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努力保持全市不出现严重污染天气。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严格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评,严格落实工作清单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各项目标任务。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劣V类水体基本消除
城区黑臭水体完成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宜府发〔2016〕19号),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全面落实《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9%,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成果得到巩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力争有所改善。
推进不达标水体内源治理,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区内黑臭河道完成疏浚。开展生态修复和岸坡景观设计,恢复河道生态功能。按照《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相关要求,确保到2020年底,宜昌城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12 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全面落实《宜昌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宜府发〔2017〕25号),确保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满足省级下达的年度目标,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等工作;督导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完成风险较大的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整治工作;完成全市土壤目标责任书中重金属汞较2013年排放量降低31.8%的减排任务,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推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13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60,且不降低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宜昌市境内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的遥感影像解译及调查工作。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14 森林覆盖率≥60% 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重点推进长江宜昌段涉煤矿山、磷矿区矿山以及其它露天矿山的生态治理。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宣传贯彻,认真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确保天然林资源安全。 市林业和园林局  
14 森林覆盖率≥60% 巩固宜昌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成果,加快实施全域生态复绿规划,推动退耕还林、退田还湖还湿工程,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强森林抚育,大力提升交通干线、城镇周边、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质量,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功能性,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稳步提升。 2020年12月 市林业和园林局  
15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 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 2020年12月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化农业外来物种监测和防控管理,防范农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抓好农业外来有害物种防控和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严格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确保生物物种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宜昌海关 市林业和园林局
16 湿地保护率≥30% 严格执行《宜昌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8〕41号),2020年底,完成退垸(耕、渔)还湿0.69万公顷,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7.96万公顷,自然湿地不少于3.8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 2020年12月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
17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继续推动“清废”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科学处置。继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禁止非法堆放污泥。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加大对全市持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收集经营许可企业以及产废单位的监管力度,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逐步完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转运体系,有效防控行业环境风险。 市交通运输局
18 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做好2020年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风险源排查,系统、有序地开展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推动形成完善的污染场地环境管控体系;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再利用环境监管, 实施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 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应急监测专业队伍培训和应急监测演练,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应急监测快速响应机制。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针对港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深入推动水上活动污染以及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措施的不断完善,加强应急实战演练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环境隐患摸排,不断加大环境信访处理力度,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和环境信访群体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20 划定并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部、省要求,有序推进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 2020年8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宜昌市自然保护地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结合前期试点经验,按照精准、简单、易行的要求,推动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1 遵守耕地红线 坚持以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政策,确保做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防止农用地污染。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严守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7.2万亩的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
全面深入清查摸清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管理情况,加快推动“农地非农化”问题排查和整改。
22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45% 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力争在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2020年12月 市林业和园林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继续加强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管理,层层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对于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市林业和园林局  
2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7吨标煤/万元,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严格执行《宜昌市化工产业绿色发展规划(2017—2025年)》和《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南》(宜府办发〔2018〕6号)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严格执行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完成省下达我市煤炭削减目标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推进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70立方米/万元,且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坚持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2020年12月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继续巩固我市荣获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创建成果,综合提高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效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25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70万元/亩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增存挂钩”,科学编制新增用地与盘活存量用地计划,持续推进GDP地耗水平降低,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70万元/亩 坚持工业园区面积总量压减,严格核定各类园区用地控制边界,建立差别化工业园区用地标准。大力推进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引导地方工业用地重点向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倾斜。 2020年12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要求,推广“标准地”出让,助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确保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26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100% 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年度审核计划,适时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工作。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 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17号)要求,加大宜昌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力度,制定《202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作清单》,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重点建立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制度,继续重点开展“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水源地)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实现全市各类水源地环境管理全覆盖。 2020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100% 继续推动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对乡镇集中式以上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2020年12月 市卫生健康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28 城镇污水处理率≥95% 按照《宜昌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区域须完善截流干管建设。 2020年12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宜昌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要求,继续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结合城市建设,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厂(泵站)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至2020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2020年12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宜昌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继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强城区污泥干化厂运营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及时处理处置。严格执行污泥处置转运“联单制”,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9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抓好落实《宜昌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方案》,健全巩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城覆盖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12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与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垃圾收集、运输体系,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套终端设施。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垃圾分类从粗分到细分的提升,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30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人 继续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提升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品质,到2020年底,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4.6平方米,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打造公园城市。 2020年12月 市林业和园林局  
31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35% 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企业资质升级,积极推动生态城市发展建设。 2020年12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 公众绿色出行率≥40%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快速公交BRT运营;大力发展城郊、县(市)及农村区域的域公交交通,做到“惠城郊”、“惠县区”、“惠农村”的公交交通体系。 2020年12月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警支队、市交旅集团、
公交集团
持续推动建设宜昌市绿道系统、自行车道和公共自行车系统,实现2020年市域绿道全覆盖的既定目标,形成“两环十带”的绿道网络结构。 市林业园林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开展多样化、富有群众参与性的宣传和体验活动,引导全市公众选用步行、自行车、BRT、公交车、轨道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鼓励调动公众绿色出行的积极性,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市交通运输局  
33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60% 继续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创建成果,引导和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不定期对销售门店、商超进行专项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淘汰型、非节水型器具行为。规范节能、节水产品市场管理,通过市场抽检,对全市节能家电、节水型器具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占比情况。 2020年12月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
积极抓好节水改造,持续推动公共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工厂、商超等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的改造,强化全市人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标准,深入推进节能工作,推动节约型公共机关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020年12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持续抓好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作,确保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较2019年进一步降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80%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 2020年12月 市财政局  
持续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严格落实《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策。
35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100% 通过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学习教育,不断筑牢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理念。 2020年12月 市委组织部 市生态环境局
36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80% 开展宜昌市第九批湖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理念与学校教学融合,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等专项教育活动。 2020年12月 市教育局 市生态环境局
继续组织好2020年度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报道,扩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开展全市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调查测评。 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统计局
37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 开展全市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调查测评。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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