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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4-13 加入收藏
(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鉴定协会对会员行业违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包括单位(司法鉴定机构)会员和个人(司法鉴定人)会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行业惩戒,遵循分级管理、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鉴定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对协会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惩戒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

  各级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对会员行业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实施行业惩戒;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协助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规情形的,可以书面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协会投诉举报。

  司法鉴定协会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行业违规行为之一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依其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处分:

  (一)在受理或鉴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作虚假宣传或不当承诺的; 

  (二)接受委托后,不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或因粗心大意未列、漏列鉴定项目的;

  (三)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应当中止鉴定而未中止;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人员办理的;

  (五)超过约定的时限出具鉴定文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七)鉴定文书未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或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认真、不负责,对鉴定文书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在媒体或公开场合故意贬损同行的业务能力或执业声誉,给同行或者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做不实宣传的;

  (十)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利用所获悉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提出收费标准之外的不合理要求或私自收费的;

  (十二)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公告地址以外,私自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称设立与开展鉴定业务有关的场所的;

  (十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四)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 协会根据应受惩戒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除名。

  前三项惩戒由鉴定人及其所属鉴定机构所在市、州、直管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第四项由鉴定人及其所属鉴定机构所在市、州、直管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后报省司法鉴定协会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鉴定协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惩戒行为的; 

  (二)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

  (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五)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调查人员和司法鉴定协会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戒:

  (一)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二)在调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协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司法鉴定协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和上级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若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作出立案调查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方或举报方。

  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须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回避等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对影响重大的违规行为开展调查时,根据案情需要和被调查对象的请求,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调查听证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协会作出惩戒决定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载明被惩戒人的基本情况,惩戒的事由和惩戒种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后十日内向司法鉴定协会书面提出申诉,司法鉴定协会在收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司法鉴定协会对市、州、直管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惩戒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协会工作人员在惩戒处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行业惩戒,应当载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省司法鉴定协会设置惩戒工作组,负责惩戒及其有关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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