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猇亭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精神,为鼓励全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猇亭区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猇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于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猇亭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
(一)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 挂牌;
(三)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四)境外上市。
第三条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一)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l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三)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普通板,需股改)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贴;
(四)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搬迁至猇亭区的,视为在本区新上市。
(五)“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区内企业成功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可按照补差的方式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申报流程:(一)意向上市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区金融办初审,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登记;(二)备案企业成功挂牌后,向区金融办提交认定资料,经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 享受本实施办法的企业须承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五年内不得迁出猇亭区。对在界定期限内迁出猇亭区的企业,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年7月31日止。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