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3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委(局),人民银行宜昌辖区内各支行,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效益,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19〕28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委(局),人民银行宜昌辖区内各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效益,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19〕28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宜昌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2020年5月13日           

宜昌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是指经省民宗委审核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的企业。目前,宜昌市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民族贸易县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的进入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目录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以国家民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文件和省民宗委认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引导性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分配的贴息引导资金,相关县(市、区)根据实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承办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为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

  第二章 贷款贴息范围和贴息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对民贸民品生产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贴息标准。民贸民品贷款财政贴息率不超过2.88%。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金额由各地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和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综合计算确定。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补贴。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申报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年贴息申报金额=贷款本金金额×2.88%×年贴息天数/360。若当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超过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申报贴息金额,则按企业申报的金额给予贴息,剩余资金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若当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少于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申报贴息金额,则按比例确定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年贴息金额=年贴息申报金额/各企业贴息申报金额总和×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每年1月上旬,民贸民品企业向所在地民宗部门提交上年度企业贷款金额、贴息资金需求、贴息资金落实及绩效情况。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上年度民贸民品企业贷款金额、企业户数、贴息引导资金需求、上年度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落实及绩效情况上报宜昌市民宗委民族科。每年3月底前,市民宗委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第九条 根据省级分配的贴息引导资金,各县(市、区)统筹安排贴息资金,及时组织企业申报,由民宗、财政、人民银行共同审核,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 贴息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民宗、财政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要求采取自评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民宗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到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中的调整和变化,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民贸民品企业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情况,将通过取消民贸民品企业资质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贴息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对配合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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