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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冠肺炎肺纤维化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30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受疫情影响相关群体民生保障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宜肺炎防指办文〔2020〕1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新冠肺炎肺纤维化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待遇标准新冠肺炎肺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受疫情影响相关群体民生保障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宜肺炎防指办文〔2020〕1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新冠肺炎肺纤维化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新冠肺炎肺纤维化月限额标准为240元,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准入标准

  新冠肺炎确诊治愈并达到解除隔离标准的患者,有咳嗽、气促,活动后气促加重的临床症状,排除其他原因如特发性、吸烟、风湿性疾病、药物等,导致的肺纤维化,并符合以下任意2项者:

  1.出院一个月后复查肺部CT仍提示有网格状、蜂窝状肺纤维化。

  2.肺功能检查:以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92%为判断阻塞性的标准)及弥散功能中度降低。

  3.6分钟步行实验<350m。

  4.不吸氧静息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5%。

  三、待遇申办

  新冠肺炎肺纤维化患者向慢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后,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评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办资料汇总后报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标准的人员当月可享受待遇。

  四、其他要求

  专家评审通过后待遇享受期为一年,享受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其他未尽事宜,按《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宜医保发〔2019〕9号)执行。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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