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年报的4951户个体工商户(见附件)作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于7月16日之后通过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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