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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10号
栏目:宜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7 加入收藏
枝江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第10号
日期:2021-07-07 14:47来源: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编辑:梁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枝江市2021年度第1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位于枝江市白洋镇太保场村、赵家铺村、张店村、滚钟坡村、万福垴村、桂溪湖村和顾家店镇石半坡村、天螺寺村,面积15.75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宜)〔2021〕118 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6月30日

  四、批准用途: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五、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用地总面积15.7559公顷,其中白洋太保场村1.9359公顷、赵家铺村4.1263公顷、张店村1.8663公顷、滚钟坡村4.0645公顷、万福垴村3.2053公顷、桂溪湖村0.2840公顷;顾家店镇石半坡村0.2451公顷、天螺寺村面积0.0285公顷(具体范围见勘测定界图,勘测图1勘测图2)。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枝江市Ⅰ类、Ⅱ类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70.8万元、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67.35万元 ,

  Ⅰ类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5.5108公顷×70.8万元/公顷=1098.164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Ⅱ类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0.2451公顷×67.35万元/公顷=16.50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报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白洋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3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枝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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