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枝江市2021年度第1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位于枝江市白洋镇太保场村、赵家铺村、张店村、滚钟坡村、万福垴村、桂溪湖村和顾家店镇石半坡村、天螺寺村,面积15.75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宜)〔2021〕118 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6月30日
四、批准用途: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五、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用地总面积15.7559公顷,其中白洋太保场村1.9359公顷、赵家铺村4.1263公顷、张店村1.8663公顷、滚钟坡村4.0645公顷、万福垴村3.2053公顷、桂溪湖村0.2840公顷;顾家店镇石半坡村0.2451公顷、天螺寺村面积0.0285公顷(具体范围见勘测定界图,勘测图1、勘测图2)。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七、征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枝江市Ⅰ类、Ⅱ类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70.8万元、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67.35万元 ,
Ⅰ类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5.5108公顷×70.8万元/公顷=1098.164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Ⅱ类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0.2451公顷×67.35万元/公顷=16.50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报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白洋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0〕3号)文件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工作,请相互转告。
九、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枝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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