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9
关于印发《宜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教规〔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6-29 14:13 来源:宜昌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作者:王志军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局属学校、局管民办学校:

   现将《宜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宜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教基一〔2015〕3号、鄂教基〔2017〕1号、鄂教基办〔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服释义。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自愿征订、多方参与、公开招标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校服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校服征订,协助做好质量检验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校服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步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导校服选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校服类别及主色调、制定征订方案、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督促供应商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服选用组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校服招标活动。对校服价格、数量、具体样式等事宜进行选择与磋商。做好校服费用的收缴、支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服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需求提供合格的校服产品,并对投标行为、校服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征订实施

  第十条 校服类别。校服可分为春秋装(运动装)、夏装、冬装等日常着装和礼服等功能性着装,征订时应优先满足日常着装。

  第十一条 征订次数。校服征订学段分为小学学段、初中学段、高中学段(含中职),原则上只在起始年级集中征订一次,根据需求适时补订。小学学段可根据实际,集中征订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学校应统筹校服征订前期工作、校服征订招标工作、校服征订售后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组建校服选用组织,实施校服公开招标,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征订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合同由学校、中标校服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代表(3人以上家长家委会成员,原则上每班不少于一名学生家长)三方签定(合同范本见附件2)。每轮招标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校服费用的收取和支付可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一)线上收取和支付应依托安全的网络平台(市直属学校使用宜昌市学校后勤办统一管理的校园生活服务平台,县市区自主决定),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将校服款项转入平台账户,经校方审定,根据合同约定,该平台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校服供应商;(二)线下收取和支付应按照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财务制度要求,由校服选用组织负责督促家长代表收取和支付,采取双人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其收付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征订校服,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检验费,不得收受校服供应商回扣、摊派和强行捐赠等。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质量标准。高中和中职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小学和初中学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校服质量还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明示的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 质检要求。学校督促校服供应商按照规定,每一款式密封留存8件检验样品,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用于校服质量监测。

  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留存备查。若发生检验费,可在招标环节约定,由中标校服供应商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八条 服装验收。校服选用组织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标识、检验报告等,完善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校服选用组织应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责令校服供应商及时办理理赔事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管控好网络舆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生效,宜教办发〔2017〕55号文件同时废除。

  附件1:校服征订工作流程

  附件2:校服供应合同范本

  
     宜昌市校服管理办法(6.28定) - 附件1.docx

宜昌市校服管理办法(6.28定) - 附件2.docx
作者: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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