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7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6-17 09:29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文〔20212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4

 


附件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5000万元,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按本细则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二章 评标

 

第五条 评定分离项目,评标阶段参照《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施。

第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5家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并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若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小于5家(大于3家)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建立定标人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成员库成员还可以从招标人的母子公司(上下级单位)人员中增补。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或7人。其中,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成员库中,按2倍以上备选数量,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个别外聘人员参与定标。招标人直接指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

(二)企业实力: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在宜纳税、项目资金保障)等。

(三)企业信誉:诚信分值(市住建局网站公布的企业诚信分值)、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中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一)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或被其纳入履约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二)投票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和票决抽签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3.票决抽签法。可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多于3家(具体家数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安排本单位(或邀请上级)纪检监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规则、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等。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于,包含本数;所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及夷陵区同类项目实施评定分离的,可以参考本细则,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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