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设立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1
关于划定设立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日期:2020-05-21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设立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

  兴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2020〕第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宜昌市兴山县境内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范围绘制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县辖各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应依法予以支持。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