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8
《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28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

  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

  《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征求意见期内,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或实名反馈至县住建局208室。联系人:万林,电话:0717-2587458。

  
       附件:1.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
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范围图   
附件.pdf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

  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兴山段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 新建铁路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兴山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夫镇人民政府、兴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山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五、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七、入户调查

  由房屋征收部门、评估公司、社区、被征收户到现场,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取得方式等情况进行实物锁定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安置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两种方式:一是评估后货币补偿;二是由政府提供统建房安置。

  九、补偿办法

  1.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以及土地取得方式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以《建房通知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载明的内容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属划拨方式供地的国有土地上己建成的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公司评估的补偿金额补偿给被征收户,对邓家坝第一排第一层因“住改非”但实际用作经营类型(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商业水、电费凭证)的房屋视同门面房评估,按住房评估基价的两倍兑现,对第二排第一层用于仓储的房屋按住房评估基价上浮15%兑现;第一排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第二排出让土地进行评估补偿,已批准的拟建房屋一律停止建房。

  3.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测量登记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50353--2007)测量登记。框架、砖混、砖木正房的坡屋顶按下列标准计算面积:加砖盖瓦坡屋顶结构净高(以后檐为准)2.2米及以上的按100%计算补偿面积;结构净高(以后檐为准)2.2米以下至1.2米的按50%计算补偿面积;结构净高(以后檐为准)1.2米以下的不计算补偿面积,但部分达到1.2米及以上的以实物测量为准纳入计算范围。

  征收楼顶用金属材质搭建的隔热层补偿标准:四面封闭式结构净高(以后檐为准)1.2米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补偿;四面封闭结构净高(以后檐为准)1.2米以下按200元/平方米补偿;四面未封闭的隔热层按150元/平方米补偿。隔热层均不计算搬迁安置面积基数。

  4.被征收户选择购买统建房的,原则上不超过3套。被征收户选择购买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安置房套数×100平方米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按直接建筑成本价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不含30平方米)的面积按综合建筑成本价购买。公摊面积按50%进行补助。已形成买卖关系的购房户,只能按直接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享受30平方米的调剂面积政策。

  5.关于安置房交易问题。安置房在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后,可进行房屋交易。

  6.统建房位于古夫镇北斗坪皇家庄,由兴山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直接建筑成本价、综合建筑成本价由相关部门据实测算。

  7.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零星经济林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参照《兴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兴山县人民政府令第9号)执行。

  十、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费、搬家补贴和搬家务工补贴

  1.关于被征收户发放过渡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自行租房(或政府公租房)过渡的被征收户,以《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挂靠户除外)每户3口人为基数,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计发,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月;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之日起,先行支付12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的期限为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搬进安置房之日止。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通知入住90天内未搬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三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2.关于发放搬家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按核定的家庭常住人口每人120元的标准计发。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征收户,同时通过周转房二次搬家的,搬家补贴费总额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3.搬家误工补贴以每户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家庭劳动力人数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按10天一次性包干补偿。计算误工补贴时,年满16周岁的家庭劳动力是指自本方案实施之日前满16周岁的征收户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除外)。

  十一、奖励政策

  1.被征收户一宗合法住宅用地按照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的给予原户主20000元奖励。

  2.选定安置房及门面房的先后顺序,按照完成房屋搬迁交付土地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二、未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

  对认定为违法的未登记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原则上不予补偿。

  十三、其他事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并按资金需求拨付有关部门兑付。

  2.考虑到被征收户后续生活,一宗合法住宅用地原户主可在安置小区中按门面房综合成本价购买一个门面房。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

  4.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寄住人员、户口空挂人员,以及承租被征收房屋居住、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另行安置。以上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

  5.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对被征收房屋面积、附属设施及附属物、户口等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核对后确实有误的,予以纠正。

  6.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进行房屋评估、实物清点程序。被征收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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