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荆门)药罚〔2021〕1号 |
生产销售劣药案 |
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阮军 |
914208810500028643 |
1.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黄柏(批号:180301),经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性状】的检验结果为“大部分未去除粗皮(不符合规定)”;【检查】中杂质项目检验结果为“22%(不符合规定)”。 2.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桔梗(批号:191201),经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中水分项目检验结果为“12.8%(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中高效液相色谱法项目检验结果为“0.03%(不符合规定)”。3.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海风藤(批号:171001),经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性状】的检验结果为“本品掺有大量非药用部位(叶),藤茎少见(不符合规定)”。 |
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第三点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药品抽样指导原则》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 2021年4月30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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