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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省内居民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加入收藏
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省内居民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方便群众就近办事,现决定:自2020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工作。当事人为湖北省居民,因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结婚证,可由本省任一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一)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其婚姻登记原办理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可查证,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若系统显示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信息相同,可视同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

二、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的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双方同时具备前述条件的,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选定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当事人结婚证损毁的,查验损毁的结婚证原件后,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相关证件信息,其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时补发结婚证。

(三)当事人结婚证遗失的,若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相关证件信息,其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时补发结婚证。

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凭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其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通过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内部信息共享系统,取得当事人原办理机关出具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后,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时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跨行政区域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跨行政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各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跨行政区域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相关登记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

(二)受理机关对经初审符合补领要求的,要主动与原办证机关联系,取得档案信息,尽到审查义务,及时补发证书,并做好资料归档。对经初审尚不满足补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相关证件资料,提醒当事人到有受理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并主动告知受理机关的咨询电话。

(三)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因首问责任人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对首问责任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实行追责、问责。

(四)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宣传、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婚姻登记信息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网上预约登记服务,让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请各地将此通知转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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