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 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28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020年6月28日附件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传导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

   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宜昌市蓝天保卫战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宜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的预警提示和履责约谈。

  第三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和臭氧浓度四项指标分不同时段下达量化考核指标。

  每年5—10月量化考核指标为臭氧浓度、优良天数比例两项,其余月份量化考核指标为PM10浓度、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三项。

  县市区分为三类,Ⅰ类区: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高新区、猇亭区;Ⅱ类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Ⅲ类区: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

  对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和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实施书面预警:

  (一)县市区有一项考核指标未完成旬目标,且改善幅度低于同类区域平均值的;

  (二)市直有关部门因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被书面督办一次且仍未整改到位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县市区被书面预警两次;

  (二)市直有关部门被书面预警两次且仍未整改到位的,或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县市区被书面预警四次;

  (二)市直有关部门被书面预警三次且仍未整改到位的,或被上级督查通报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市长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县市区被书面预警六次及以上;

  (二)市直有关部门被书面预警四次且仍未整改到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被上级通报的。

  第八条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宜办发〔2015〕25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符合预警提示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对符合履责约谈条件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对符合问责条件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专项调查,梳理形成案卷,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

  第十条办法中有关名词解释:

  旬目标: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旬第1日下达。

  重点工作任务:由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实施方案和其他专项工作方案明确。

  管控措施:由地方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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