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14
【文字解读】《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背景及过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三)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四)根据省政府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请示》(秘二字〔2014〕68号)的批复精神,今后我省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测算调整。

据湖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561元,拟参照往年做法,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分散供养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23元(较现在标准增加194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19元(较现在标准增加156元);因病至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14元(较现在标准增加116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62元。

二、《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护理费标准

2019年3月,我省提高了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至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329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514元(较现在标准增加116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62元。

(二)明确护理费执行时间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资金发放及来源

1.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2.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3.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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