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增强会议透明度与民主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开放对象主要面向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第二条 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方式主要包括电视电话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或新媒体直播、在政府门户网站征集公众意见建议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列席会议纪律
(一)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但不参与会议的表决。
(二)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三)属于保密内容或未形成定论的,列席会议的代表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四)列席会议的代表要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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