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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31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加入收藏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31号提案的答复

张勇军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打造温馨老年生活》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深入分析我省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很有指导性。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更科学、合理、详尽的养老服务补贴细则问题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支持鼓励社会投入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2015年,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进行区分,即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 1500 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区分,对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 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 元给予补贴。此外,我们还结合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对达标养老机构、获得星级称号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优惠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运营补贴等,进一步实现养老机构补贴差异化,激励更多的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二、关于全省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贴问题

我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补贴制度上也有过明确规定。比如:2014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互助照料中心,分别给与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对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可比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比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办理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如上所述,我省在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制定上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补贴的政策制定、发放主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省里不便统一标准,只能规定最低标准,鼓励实行差异化补贴,推动差异化发展。同时各地受财力等各方面因素限制,出台的政策不尽相同,补贴标准也不大一致。下一步,我们将吸收您的建议,研究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包括对机构、居家、社区等方面的养老补贴政策进行规定,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淡化建设补贴,重点强调运营补贴,继续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制度,采取适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活力。

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事业。


湖北省民政厅

2020826

第20200431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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