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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18 加入收藏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0〕8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湖北省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建设实施方案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从源头增强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坚持“农建、农有、农用、农享”原则,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高质量农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统筹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扶贫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且运营产地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设施利用效率。政府要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发行专项债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三)科技支持、融合发展。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推动应用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将设施建设与信息自动化采集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构建产地市场信息大数据,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促进产地市场与消费需求相适应,融入一体化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体系,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

(四)规范实施、注重效益。立足各地实际,规范实施过程,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一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的田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为高质量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设目标和补贴标准

(一)建设目标。2020年,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支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镇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600个以上。结合我省实际,突出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对28个国定贫困县实行全覆盖;对非贫困地区由市(州)推荐遴选18个县(市、区)整建制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二)补贴标准。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采取“双限”措施,适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一是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造价的5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统筹相关资金予以叠加补贴。二是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省对国定贫困县补贴资金按有关政策要求综合测算到县,非贫困地区整建制推进项目县每县安排500万元。

四、实施区域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区域。重点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围绕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贫困地区统筹扶贫等相关资金,加大仓储保鲜设施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现代农业设施项目建设。

(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原则上限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包括联合社);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补贴),避免设施闲置浪费;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可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模式,探索建立“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分场(社)补助、市场运营”的有效机制。对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主体予以倾斜。

五、建设内容

(一)节能型通风库。在马铃薯、红薯、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通风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节能型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砖混结构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冷库。

(三)节能型气调库。在梨、柑橘、猕猴桃、桃子等水果、蔬菜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和储运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可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立体式货架,配套设施资金额度不超过建设总额的20%。

六、组织实施

(一)推荐遴选。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黄冈市、孝感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辖区内28个国定贫困县实行全覆盖。武汉市、荆州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综合产业布局、市场需求、基础条件等,按分配指标择优等额推荐县(市、区)整建制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指标分配见附件1);相关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7月20日前联合成文将整建制推进县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整建制推进县遴选条件:

1.县(市、区)属于全省蔬菜(包括水生蔬菜、食用菌、马铃薯、魔芋等)、水果(柑橘、梨、桃、猕猴桃等)主产县,且贮藏保鲜设施需求量较大。

2.实施主体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有用电保障,带农惠农和扶贫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优先。

3.县(市、区)政府重视,在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和工作经费方面有保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力量较强。

(二)方案编制。县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实施方案、申报书要明确补助控制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县级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发布。市(州)农业农村局于8月15日前将所辖县实施方案补充完善形成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表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相关材料(一式5份)按照要求编制,纸质材料双面打印(复印)装订,目录编码、彩页分隔,层次清晰、一目了然;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组织实施。推行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

1.线上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在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起止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事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按期开展线上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线上申报程序,原则上在7月31日前完成。

2.审核公示。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县级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严格过程管理,及时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对未通过审核的要书面反馈并履行签收手续。各县(市、区)原则上于8月10日前完成审核公示,8月13日前明确实施主体。

3.建设实施。实施主体按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另文发布),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实施主体对建设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所建设施需保证实现建设目标,坚决杜绝变现套取国家资金,具体处置规定由县级政府制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全程留痕。建设实施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4.验收兑付。实施主体完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于11月15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于12月1日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汇总形成《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4),经审核无误后交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按程序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并公示全县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纳入支持范围但未启动建设的实施主体,不得发放补贴,2021-2023年不再纳入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贴范围;对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的实施主体,当年不得发放补贴。

(四)信息采集。各地要配合农业农村部健全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通过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全面监测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监测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提供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800立方米以上的,应按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配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用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

(五)强化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发布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跟踪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县的绩效管理,并于12月20日前综合所辖项目县情况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县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组成项目工作组,督导项目县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按期完成绩效目标、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县级项目实施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工作,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疫后重振加快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流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强化金融服务。各地要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加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条件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规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要全程公开建设信息,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多种渠道,公开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设施验收结果、补贴资金、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设施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未按规定使用到位、未使用完毕的,按相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处置。对发生问题的地方要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示范。各地要做好政策宣贯,坚持“建、管、用”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明白纸等方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提升支持政策实施效果。

联系方式:

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联系人:刘宝  027-87740347

    邮  箱:hbscxxc@163.com

厅计划财务处联系人:凡星  027-87166055

邮  箱:hbsnytjcc@163.com


附件1

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整建制推进县指标分配表

市、州

项目县(个)

绩效指标(个)

其中:国定贫困县绩效指标(个)

全省合计

46

600


武汉市

3

30


黄石市

1

12

阳新县12

十堰市

6

74

郧阳区5、丹江口市15、郧西县13、竹山县17、竹溪县11、房县13

荆州市

3

30


宜昌市

3

52

秭归县6、长阳县16、五峰县30

襄阳市

3

30

保康县10

鄂州市

1

10


荆门市

2

20


黄冈市

6

128

团风县3、红安县21、麻城市22、罗田县12、英山县36、蕲春县34

孝感市

3

38

大悟县20、孝昌县8

咸宁市

2

20


随州市

1

10


恩施州

8

112

恩施市22、建始县12、巴东县11、利川市9、宣恩县16、咸丰县10、来凤县10、鹤峰县22

仙桃市

1

10


天门市

1

10


潜江市

1

10


神农架林区

1

4

神农架林区4



附件2

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农村经济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二)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产销情况。

(三)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现状及需求分析。

二、建设内容及绩效指标

(一)建设内容。包括总体建设规模,主要设施、设备。

(二)绩效指标。补贴资金额度500万元的县(市、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数量不少于10个。500万元以上或以下的,按补贴额度50万元/个标准测算绩效目标。

三、经费概算及预期效益

(一)经费概算与资金筹措情况、用款计划等。

(二)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潜在风险分析。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采取“双限”措施:一是限定补贴比例上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50%,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二是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公示反馈、监督调度、检查验收、资金兑付等程序安排及计划进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二)技术措施。

(三)政策措施。经费配套、信贷支持、地方专项债推进和用电用地政策落实等。

(四)严格风险防控。明确投诉咨询、违规查处等。

六、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综合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审核、公示等情况,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情况。每个申报主体信息作为附件报送(可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导出)。

七、任务分工及责任人

姓 名

工作单位(部门)

职务/职称

任务分工

联系电话











注:在实施方案基础上,补充完善并增加八、九、十形成申报书。


八、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九、市州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总体目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绩效目标值

备注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社会效益

指标




生态效益

指标




可持续

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其他说明的问题



附件4

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明细表

序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负责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户银行

及账号

建设规模

(平方米)

补助标准

(万元/平方米)

投资总额

(万元)

补助金额

(万元)

1









2









3









4









5









6









….









合计









县级农业农村局(签字、盖章):           经办人:                           县级财政局(盖章):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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