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栏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12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退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巩固和维护全省禁捕管理秩序,确保长江“十年禁渔”落实落地,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农长渔发〔2021〕1号)要求,结合省领导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22号)有关要求,适应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常态化监管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责任明确、能力匹配、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执法管理格局,推动禁捕执法监管关口向一线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禁捕执法监管合力,为巩固全省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落实共抓长江大保护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增强执法合作效能,持续保持打击非法捕捞高压态势,严格依法查处惩治各类非法捕捞及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专打与联打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执法管理新格局,坚决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划定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跨网格的河湖水域,要建立畅通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的协同管理机制,构建纵向到边、横向到底、水陆结合、区域协同的禁捕执法新格局,实行共同管理、联合执法、联防联控。要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监督作用,形成网格化禁捕管理合力。

(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围绕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的“六有”目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科学确定渔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渔政执法机构队伍、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要保障渔政执法力量。在省市县公安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加强重点市县水警和环保警察队伍建设。按标准配备执法船艇、执法车辆、夜视仪、密拍设备、无人机、雷达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执法装备。执法力量要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向禁捕水域面积大、非法捕捞行为多发、执法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充分保障禁捕执法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加大禁捕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形成从“水里”到“餐桌”的全链条、闭环式监管体系。结合重点区域和关键时段,持续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执法合力。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两法”衔接,推动健全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认鉴定、保全等工作程序,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依法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和市场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犯罪团伙,形成强大威慑。

(四)严格管控“三无”船舶。在各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水域的巡查监管,加大“三无”船舶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三无”船舶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及从事非法涉渔活动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公务、运输、科研、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由乡镇政府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发放相关证书的乡镇自用船舶予以登记备案,确定航区用途,统一登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并明确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捕捞、运输、销售天然渔业资源等行为,乡镇政府要将登记备案的乡镇船舶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类处置,切实消除非法捕捞隐患。

(五)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门数据,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健全定期督查暗访机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共同建立定期督查暗访通报机制,及时约谈问题较为突出的地方。健全非法捕捞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交换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健全协助巡护机制,按标准配备渔政协助巡护员队伍,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渔政巡护、宣传教育、巡航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健全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长江流域禁捕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抵制和举报。要健全信访维稳机制,高度重视舆情监测防控、非法捕捞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规范,编制实施执法人员知识更新轮训计划,开展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典型推介、指导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剖析、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工作,全面提升执法队伍软实力。要落实《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加强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限期完成相关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进一步强化禁捕工作领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把“十年禁渔”抓实抓细抓到位。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支持力度,保障执法日常监管需要。农业农村(渔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无死角。

(二)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把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渔政装备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要落实协助巡护队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维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继续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乡村振兴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实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禁捕工作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禁捕政策法规进学校、进机关、进市场、进农户、进渔家、进餐馆活动,在重点水域悬挂横幅、树立公告公示牌,确保时时刻刻都有“禁渔声音”。要及时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对涉案人员多、渔获物量大或社会影响大的非法捕捞案件要公开曝光,开展“以案说法”,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长江野生鱼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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