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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栏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1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建发〔2020〕39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设站收费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0〕9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及长江大桥前期工作管理的工作方案》(鄂交发〔2020〕143号)、《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鄂交发〔2020〕19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为定位,以优质高效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为目标,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促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的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模式确定、投资人选择、初步设计,中期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施工许可、项目实施和后期的交工验收、设站收费报批、竣工验收等3个阶段12个环节,提出具体程序、主要工作、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要求等指导意见。责任单位(部门)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部门)。

(三)涵盖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含两类:一是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高速公路);二是在既有高速公路上局部增设或改造互通、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超限站等(以下简称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

(四)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强化法制理念,严格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提出相关管理意见,积极推进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法制化建设。

2.程序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明确管理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注重前期管控、加强中期监督、强化后期管理。

3.权责明确。强化责任意识,厘清省市事权,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人、项目法人不同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与审查(审批)部门的责任。

4.协同高效。强化系统思维,以“目标完成、百姓受益”为出发点,加强统筹衔接,及时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程序及相关工作

(一)规划编制

1.规划立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五年规划等规划立项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规划前期研究工作。

(1)组织做好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基础方案研究工作,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组织做好全省高速公路五年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3.规划文本编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1)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五年规划,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4.规划批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衔接汇报、项目争取、意见回复等工作;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高速公路五年规划上报审批等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前期工作计划,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域内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规划选址等专题和相关前置要件报批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厅综合交通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我省五年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依法选择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用地预审等专题和相关前置要件报批,按程序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核准)。(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服务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选择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相关专题报批,按程序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备案)。(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

2.可行性研究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意见出具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初审,按工作程序将可行性研究文件和支撑性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咨询评估相关工作;根据技术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交通运输部资金安排意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情况,按工作程序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技术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情况,按工作程序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工作,根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意见,按工作程序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三)建设模式确定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建设模式,原则上充分利用中央补助政策,按照政府收费模式建设。(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建设模式,原则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按照经营性模式建设。(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按照工作程序,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模式确定向省政府提出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四)投资人选择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采用政府收费模式建设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经营性模式建设的,由市(州)政府经省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人。(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组织开展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反馈等工作,依法对投资人招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厅建设市场处、厅财务处、厅高速公路处)

4.依法制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对规范文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五)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查审批。(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查审批。(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

2.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1)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省交通运输厅核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是否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鄂交建〔2011〕29号)等要求。(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按工作程序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支撑性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意见批复初步设计。(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3)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用经营性模式建设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厅造价管理站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和修编后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厅造价管理站)

(4)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意见、双院制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厅造价管理站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厅造价管理站、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前期工作成果移交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后,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项目法人全面移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成果,项目法人按批复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推进后续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厅综合交通处、厅工程管理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在投资人招标完成后,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或者投资人招标文件约定,向投资人或项目法人全面移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成果,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推进后续工作。(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六)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

1.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编制工作。项目法人依法确定公路行业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批准或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新(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依据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修编后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依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意见、双院制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七)项目招标

1.采取政府收费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的试验检测、施工监控、技术咨询等服务类项目招标。(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达到以下三种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情形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承担单位,不得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是投资人不具备承担工程所需的施工资格和能力的;二是施工监理以及第三方的试验检测、施工监控、技术咨询等服务类招标;三是投资人招标文件中约定或投标承诺必须公开招标的。(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组织对项目法人招标行为进行行业监管,对相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进行备案。对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资质和能力、勘察设计能力和行为、施工履约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责任部门:厅建设市场处、厅高速公路处)

(八)施工许可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向项目法人下达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具备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受理施工许可。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和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符合许可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受理。跨市州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牵头负责投资人招标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受理。(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九)项目实施

1.组建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主要人员资格,应当满足投资人投标时承诺的条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我省交通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下达高速公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作为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责任部门和单位:厅计划处、厅高速公路处、厅重点办)

3.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不得超过投资人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文件中明确约定的准备期、建设期时限。(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4.项目法人依法依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变更行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含社保)等有关费用。(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5.项目沿线各地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等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对所招标的投资人和项目法人的履约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6.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建设进度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责任部门: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厅重点办)

(十)交工验收

1.组织开展交工验收准备工作。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完成工程建设,组织完成交安专项验收,对房建、消防、连接线等进行验收或备案,对机电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检测机构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组织开展验证性检测、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相关报告材料,符合要求的,委托甲级公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3.按规定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在各项检测和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到位,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正式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后,组织召开交工验收会议,验收合格后形成交工验收报告。(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4.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等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在项目交工验收备案通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公路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附属的交安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重点在中央分隔带绿化部分)、房建工程(重点在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部分)、消防工程(重点在隧道和房建部分)、连接线工程等建设完成及验收情况,确保该高速公路符合《公路法》等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十一)设站收费报批

1.组织开展设站收费申请。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项目所属地方政府依据省交通运输厅交工验收备案审查意见向省政府报文申请设站收费。(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2.组织开展设站收费政策性审核。收到省政府转来的地方政府设站收费请示文件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经营性项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站设置、收费性质、收费里程、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依法进行审核,为省政府审查批准设站收费许可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和单位:厅财务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组织开展设站收费符合性审核。省政府印发设站收费批复文件后,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开通运营收费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组织项目设站收费符合性审核。

(1)联网收费符合性审查。主要检测审查该项目收费系统安装联网、入口治超检测系统安装使用、通迅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全网收费费率生成等情况,确保满足全国“一张网”不停车快捷收费要求。(责任部门和单位:厅高速公路处、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

(2)经营服务能力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评估联网机电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安装调试情况,服务区(含停车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相应服务功能(通水通电、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交警、路政派驻及执法场所、设备配备情况;经营管理单位机构注册、人员配备、制度建立等情况。(责任部门和单位:厅高速公路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4.在项目通过设站收费符合性审核后,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批复的设站收费文件,编制费率上报国家路网中心生成全国高速公路全网费率;再根据全网费率启用时间,确定并发布高速公路项目开通收费时间。(责任部门和单位:厅财务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

(十二)竣工验收

1.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处理完毕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提出的和试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完成竣工文件归档并通过专项验收;完成环保、水保、消防、机电、房建等专项验收或备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竣工验收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后、不超过3年内,及时组织申请。(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符合性审查。对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提交的专项验收、总结报告等竣工验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通知厅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办公室、厅审计办、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3.组织开展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机构对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复测,对交工验收提出的和试运营期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复测和核查情况,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4.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检测合格的高速公路项目,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大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其他要求

(一)确保工作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分工,提升工作质量。前期阶段要加强研究论证,科学确定工程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实施过程要加强建设管理,按规范施工,按计划完成,打造品质工程,建设平安工地。验收阶段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实做细设站收费报批等准备工作,争取项目早日投入使用,服务人民群众出行。

(二)强化行业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提高监管实效。要加强统筹谋划,优选信誉良好的投资建设主体,保障项目合理建设周期;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加快破解推进制约难题,促进目标按节点要求完成;要严格考核通报,任务完成情况与市场信用、新增规划、收费期限联动。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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